「徐箐」企業所得稅在會計核算中疑難題解400問

1、企業當年實際發生費用沒有及時取得有效憑證,其費用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徐箐指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關於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2、企業購入的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當年沒有計提折舊,是否可以在以後年度一次性提取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徐箐指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的規定:”企業在2014年1月1日後購進並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注意: 企業除了在2013年底購入單位價值在5000元以上但不超過100萬元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不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2014年之後的可以按照規定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如果企業當年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沒有享受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是否視為企業自行放棄?

徐箐指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五條第4款規定:“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後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並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注意:其它費用追溯5年)。”

4、企業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社會組織實施股權捐贈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徐箐指導: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第四條規定:“所稱股權捐贈行為,是指企業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行為。企業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社會組織或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行為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5、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如何確定收入額和捐贈額?

徐箐指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規定:“一、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前款所稱的股權,是指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股權、上市公司股票等。二、企業實施股權捐贈後,以其股權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捐贈額,並依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後,應按照捐贈企業提供的股權歷史成本開具捐贈票據。三、本通知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註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確定為具有接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

注意:所稱股權捐贈行為,是指企業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行為。企業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社會組織或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行為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執行期為: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