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使用勞務派遣人員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現如今,有很多企業出於各種因素的考量,選擇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人員雖然與企業僅存在用工關係而非勞動關係,但實踐中還是會出現很多違法用工問題,當被處罰或遭受損失時才恍然大悟,顯然到那時為時已晚,下面就整理了幾個典型違法用情形,供粉絲中的企業HR們參考。

1、勞務派遣的範圍僅限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崗位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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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勞務派遣的數量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10%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四條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 用工單位在本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於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但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公佈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屆滿日期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後的,可以依法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

用工單位應當將制定的調整用工方案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用工單位未將本規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降至符合規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

公司在使用勞務派遣人員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勞務派遣

3、勞務派遣不得使用非全日制被派遣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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