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書」自有運輸車輛管理規定

物流管理部負責制定《運輸配送車輛管理規定》

,並監督實施情況。

車輛管理

  • 各單位所屬機動車輛,必須按照當地車輛管理部門的規定,經檢驗合格,領取有關牌、證後方準上路行駛,並按規定期限進行年檢。
  • 各單位要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結合本單位實際需要,制定詳細的車輛選型、使用、保養、維修標準和車輛技術狀況考核標準,確保車輛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
  • 所有運輸配送車輛必須由本單位運輸配送部門統一調度,統一管理。運輸配送部門要掌握車輛和駕駛員狀況,並做好調度記錄。各單位應確定駕駛員所駕車輛。
  • 運輸配送部門要對所派車輛和駕駛員的安全狀況負責,嚴禁帶病機動車輛上路行駛。
  • 各單位的車輛管理部門要制定便於管理、責任明確、切實可行的車輛使用細則,把車輛使用全過程中的安全責任落實到人。
  •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機動車輛檔案,實行一車一檔。
  • 內部修理。如果單位內部具備維修保養能力,車輛的維修保養按《設備工作管理規定》執行。
  • 委外修理。如果本單位不具備維修保養能力,車輛可以交由外部單位修理。
  • 委外修理應實行審核制度,按照國家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指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廠家進行車輛保養和維修。
  • 駕駛員在車輛維修、保養前必須向車務管理員報告,車務管理員依據審批權限審核、上報。審批同意後,車務管理員應對維修保養質量進行監督,確保修理廠按質按量完成維修保養任務。
  • 駕駛員在車輛指定維修過程中,必須跟班作業,其職責是監督:維修內容按規範落實;更換的零部件為非偽劣品;使用的潤滑劑必須在有效期內,質量良好;安裝過程零部件潔淨無汙漬,位置正確緊固可靠;按時完成維修工作。
  • 駕駛員在車輛維修過程中,不得擅自增減或變更維修要求,不得降低維修標準,嚴禁索取回扣。

車輛要求

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04)《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 車發動機性能
  1. 發動機應動力性能良好,運轉平穩,怠速穩定,無異響,機油壓力正常。
  2. 發動機應有良好的起動性能,應能由駕駛員在駕駛座位上起動。
  3. 發動機點火、燃料供給、潤滑、冷卻和排氣等系統的機件應齊全,性能良好。柴油機的停機裝置必須靈活有效。
  • 制動性
  1. 行車制動系制動踏板的自由行程應符合該車原廠規定的有關技術條件。
  2. 駐車制動應能使機動車即使在沒有駕駛員的情況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駕駛員必須在座位上就可以實現駐車制動。對於汽車列車運輸機組,若掛車與牽引車脫離,掛車應能產生駐車制動。掛車的駐車制動裝置應能夠由站在地面上的人實施操縱。
  3. 氣壓制動系統必須裝有限壓裝置,確保貯氣筒內氣壓不超過允許的最高氣壓。
  4. 採用氣壓制動的機動車,在氣壓升至 600 kPa 且不使用制動的情況下,停止空氣壓縮機 3min後,其氣壓的降低值不應大於10 kPa 。在氣壓為 600kPa的情況下,將制動踏板踩到底,待氣壓穩定後觀察 3 min ,汽車氣壓降低值不應大於 20kPa ,汽車列車運輸機組氣壓降低值不應大於 30 kPa 。
  5. 採用氣壓制動系統的車輛,發動機在75%的額定功率轉速下,4 min(汽車列車為6 min)內氣壓表的指示氣壓應從零開始升至起步氣壓(未標起步氣壓的,按400 kPa計)。
  6. 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脫離後,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 懸架特性
  1. 動力轉向(或助力轉向)的車輛卸載閥的工作時刻應符合原廠規定的該車的有關技術條件。
  2. 汽車應具有適度的不足轉向特性,以使車輛具有正常的操縱穩定性。
  3. 轉向輪轉向後應能自動回正,在平坦、硬實、乾燥和清潔的道路上行駛不得跑偏,其轉向盤不得有擺振或其他異常現象。
  4. 轉向盤應轉動靈活,操縱方便,無阻滯現象。車輪轉向過程中不得與其他部件有干涉現象。
  • 照明和信號裝置及其他電氣設備
  1. 汽車的燈具應安裝牢靠、完好有效,不得因車輛振動而鬆脫、損壞,失去作用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的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2. 所有前照燈的近光都不得眩目。
  3. 全掛車應在掛車前部的左右各裝一隻紅色標誌燈,其高度應比全掛車的前欄板高出300~400 mm,距車箱外側應小於150 mm。
  4. 機動車必須裝置後反射器。掛車及車長大於 6 m 的機動車應安裝側反射器和側標誌燈。反射器應與機動車牢固連接,且應能保證夜間在其正後方 150m 處用汽車前照燈照射時,在照射位置就能確認其反射光。
  5. 總質量不小於 12000kg 的貨車和總質量大於 3500kg的掛車應在後部設置車身反光標識,後部的車身反光標識應能體現機動車後部寬度。車長不小於 10m 的貨車和總質量大於 3500kg的掛車都應在側面設置車身反光標識,車身反光標識的長度不應小於車長的 50%。
  6. 牽引杆掛車應在掛車前部的左右各裝一隻前白後紅的標誌燈,其高度應比牽引杆掛車的前欄板高出 300mm~400mm ,距車廂外側應小於 150 mm。
  7. 機動車的前位燈、後位燈、示廓燈(若安裝)、側標誌燈(若安裝)、掛車標誌燈(若安裝)、牌照燈和儀表燈應能同時啟閉,當前照燈關閉和發動機熄火時仍應能點亮。汽車和掛車的電路連接應保證前位燈、後位燈、示廓燈(若安裝)、側標誌燈(若安裝)和牌照燈只能同時打開或關閉,但當前位燈、後位燈、側標誌燈作為駐車燈使用(複合或混合)時,則上述情況不適用。
  8. 機動車的前、後轉向信號燈、危險警告信號及制動燈白天在距其 100m 處應能觀察到其工作狀況,側轉向信號燈白天在距 30m處應能觀察到其工作狀況;前、後位置燈、示廓燈、掛車標誌燈夜間好天氣時在距其 300m處應能觀察到其工作狀況;後牌照燈夜間好天氣時在距其 20m 處應能看清牌照號碼。制動燈的發光強度應明顯大於後位燈。
  9. 空載高度大於 3.00m 或寬度大於 2.10m 的機動車均應安裝示廓燈。
  10. 車輛應安裝一隻或兩隻後霧燈,只有當遠光燈、近光燈或前霧燈打開時,後霧燈才能打開。後霧燈可以獨立於任何其他燈而關閉。後霧燈可以連續工作,直至位置燈關閉時為止,之後一直處於關閉狀態。直至再次打開。車輛(掛車除外)可以選裝前霧燈。
  11. 汽車運輸機組均應具有危險警告信號裝置,其操縱裝置不應受燈光總開關的控制。對於牽引掛車的汽車,危險警告信號控制開關也應能打開掛車上的所有轉向信號燈,即使在發動機不工作的情況下,仍應能發出危險警告信號。危險警告信號和轉向信號燈的起動時間不應大於1.5s。
  12. 汽車及掛車均應安裝側轉向燈,若汽車前轉向燈在側面可見時則視為滿足要求。鉸接式車輛每一剛性單元必須裝有至少一對側轉向燈。
  13. 車速里程錶、水溫表、機油壓力錶、電流表、燃油表、氣壓表等各種儀表和信號裝置應齊全有效。
  14. 發電機技術性能應良好。蓄電池應保持常態電壓,所有電氣導線應捆紮成束、佈置整齊、固定卡緊、接頭牢固,並有絕緣套,在導線穿越孔洞時需設絕緣套管。
  • 4.2.5連接件密封性

汽車上各連接件無漏油、滲水和漏氣現象。

  • 連接件密封性

汽車上各連接件無漏油、滲水和漏氣現象。

  • 車整車裝備
  1. 整車裝備應齊全、完好、有效,各連接部件緊固完好。車體應周正,車體外緣左右對稱部位(在離地高1.5 m內測量)高度差不得大於40 mm;左右軸距差不得大於軸距的1.5/1000。
  2. 車輛的結構不得任意改造。
  3. 車身和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工作條件和客貨安全。
  4. 車身和駕駛室應堅固耐用,車架、車身與駕駛室不得有開裂、鏽蝕和明顯變形,螺栓和鉚釘不得缺少或鬆動,車身與車架的連接應安裝牢固。
  • 車輪和輪胎
  1. 輪胎的磨損:掛車胎冠上花紋深度不得小於1.6 mm;其他車輛轉向輪的胎冠花紋深度不得小於3.2 mm,其餘輪胎胎冠花紋深度不得小於1.6 mm。
  2. 輪胎胎面不允許因局部磨損而暴露出輪胎簾布層。輪胎不允許有影響使用的缺損、異常磨損和變形。
  3. 輪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允許有長度超過 25mm 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輪胎簾布層的破裂和割傷。
  4. 同一軸上輪胎規格和花紋應相同,輪胎規格應符合車輛出廠時的規定,同一軸上輪胎外徑的磨損程度應大體一致。
  5. 汽車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6. 汽車裝用的輪胎應與其最大設計車速相適應。
  7. 輪胎負荷不應超過該輪胎的額定負荷,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該輪胎承受負荷時規定的壓力。
  8. 最大設計車速超過120 km/h的車輛,其車輪應做動平衡,並應符合有關技術要求。
  9. 輪胎螺母和半軸螺母應完整齊全,並應按規定力矩緊固。
  10. 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和斷片現象,其彈贊形式和規格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應緊固。
  11. 減振器應齊全有效。
  12. 前、後橋不得有變形和裂紋。
  13. 車橋與懸架之間的各種拉桿和導杆不得變形,各接頭和襯套不得松曠和移位。
  • 車安全防護裝置
  1. 汽車安全帶應可靠有效,安裝位置應合理,固定點應有足夠的強度。
  2. 牽引車和被牽引車的連接裝置上應裝有防止機動車在行駛中因振動和撞擊而使連接脫開的安全裝置。
  3. 總質量大於 3500 kg 的貨車和掛車應提供防止人員捲入的側面防護,其技術條件應符合 GB 11567.1 的規定。
  4. 除半掛牽引車和長貨掛車以外的總質量大於 3500 kg 的貨車和掛車的後下部必須裝備符合 GB 11567.2 規定的後下部防護裝置,該裝置對追尾碰撞的機動車必須具有足夠的阻擋能力,以防止發生鑽入碰撞。(注:長貨掛車是指為搬運無法分段的長貨物而專門設計和製造的特殊用途車,如運輸木材、鋼材棒料等貨物的車輛)
  5. 載貨汽車車箱前部應安裝比駕駛室高70~100 mm的安全架(自卸車、載質量1000 kg以下的載貨汽車除外)。
  6. 駕駛員和貨物同在一個車廂內的廂式車,在最後排座位的後方應安裝具有足夠強度的隔離裝置。
  7. 營運車輛應裝備與其相適應的有效滅火裝置,滅火裝置應安裝牢靠並便於取用。
  8. 車欄板、插樁必須完好,備品必須齊全,如有缺損,須及時修理和增補。
  9. 車輛配備必須的防雨、防潮工具,以便在運輸過程中,駕駛員根據貨物的質量要求對貨物進行必要的防護。
  • 4.2.10集裝箱運輸車
  1. 集裝箱與運輸車體之間必須鎖止可靠,一般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2. 掛車後軸除有效參與整車制動外,必須另有可獨立操作的制動裝置。
  • 冷藏保鮮特殊車輛

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並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 車輛檢查
  1. 堅持做好出車前檢查、途中檢查和完成任務後的車輛清洗、檢查工作,發現隱患及時報告維修。
  2. 運輸配送部門要定期組織對車輛的安全檢查,確保車況良好,原則上每月不少於一次。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要及時提出維修意見,並報上級核准實施,消除隱患。
  3. 駕駛員應熟知所駕駛車輛的車況,認真檢查保養,發現零部件有損壞、失靈等情況,應及時報告搶修,否則因檢查不到位而造成事故,要承擔責任。
  4. 車務管理員要加強對駕駛員和車輛的監督、檢查,嚴格履行職責。
  • 4.3.5運輸配送部門對每次車輛安全檢查要做好記錄,並對隱患整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每次車輛檢查情況將作為駕駛員考核的重要依據,嚴格獎懲。

  • 車輛維護
  1. 車輛維護應貫徹預防為主,強制維護的原則。保持車容整潔,及時發現和消除故障、隱患,防止車輛早期損壞。
  2. 車輛維護作業,包括清潔、檢查、補給、潤滑、緊固、調整等,除主要總成發生故障必須解體時,不得對其進行解體。
  3. 季節性維護可結合定期維護進行。
  4. 車輛二級維護前應進行檢測診斷和技術評定,根據結果,確定附加作業或小修項目,結合二級維護一併進行。
  5. 車輛的維護必須遵照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規定的行駛里程或間隔時間,按期強制執行。各級維護作業項目和週期的規定,必須根據車輛結構性能、使用條件、故障規律、配件質量及經濟效果等情況綜合考慮。隨著運行條件的變化,新工藝、新技術的採用,維護項目和週期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同意後可及時進行調整。
  6. 車輛的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等。維護的主要作業範圍如下:

a.日常維護:是日常性作業,由駕駛員負責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和安全檢視;

b.一級維護:由專業維修工負責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除日常維護作業外,以清潔、潤滑、緊固為主,並檢查有關制動、操縱等安全部件;

c.二級維護:由專業維護工負責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除一級維護作業外,以檢查、調整為主,並拆檢輪胎,進行輪胎換位。

運輸車輛修理管理規定

  • 車輛的修理
  1. 車輛修理應貫徹視情修理的原則,即根據車輛檢測診斷和技術鑑定的結果,視情按不同作業範圍和深度進行,既要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車況惡化,又要防止提前修理造成浪費。
  2. 車輛修理按作業範圍可分車輛大修、總成大修、車輛小修和零件修理:

a.車輛大修,是新車或經過大修後的車輛,在行駛一定里程(或時間)後,經過檢測診斷和技術鑑定,用修理或更換車輛任何零部件的方法,恢復車輛的完好技術狀況,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復車輛壽命的恢復性修理;

b.總成大修,是車輛的總成經過一定使用里程(或時間)後,用修理或更換總成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礎件)的方法,恢復其完好技術狀況和壽命的恢復性修理;

c.車輛小修,是用修理或更換個別零件的方法,保證或恢復車輛工作能力的運行性修理,主要是消除車輛在運行過程或維護作業過程中發生或發現的故障或隱患;

d.零件修理,是對因磨損、變形、損傷等而不能繼續使用的零件進行修理。

  • 車車輛的總成大修
  1. 汽車大修送修標誌:貨車以發動機總成為主,結合車架總成或其他兩個總成符合大修條件;
  2. 掛車大修送修標誌:a.掛車車架(包括轉盤)和貨箱符合大修條件;b.定車牽引的半掛車和鉸接式大客車,按照汽車大修的標誌與牽引車同時進廠大修;
  3. 總成大修送修標誌:

a.發動機總成:氣缸磨損,圓柱度達到0.175~0.250毫米或圓度已達到0.050~0.063毫米(以其中磨損量最大的一個氣缸為準);最大功率或氣缸壓力較標準降低25%以上;燃料和潤滑油消耗量顯著增加;

b.車架總成:車架斷裂、鏽蝕、彎曲、扭曲變形逾限,大部分鉚釘鬆動或鉚釘孔磨損,必須拆卸其他總成後才能進行校正、修理或重鉚,方能修復;

c.變速器(分動器)總成:殼體變形、破裂,軸承承孔磨損逾限,變速齒輪及軸惡性磨損、損壞,需要徹底修復;

d.後橋(驅動橋、中橋)總成:橋殼破裂、變形,半軸套管承孔磨損逾限,減速器齒輪惡性磨損,需要校正或徹底修復;

e.前橋總成:前軸裂紋、變形,主銷承孔磨損逾限,需要校正或徹底修復;

f.貨車車身總成:駕駛室鏽蝕、變形嚴重、破裂,或貨廂縱、橫樑腐朽,底板、欄板破損面積較大,需要徹底修復。

其他相關車輛規定

自有運輸車輛管理的其它內容執行《設備工作管理規定》

相關文件

《設備工作管理規定》(管字012)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2004)

《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

《汽車和掛車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要求》(GB 11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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