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17年7月某日晚23時
李某醉酒後在本市河西區某小區家中與家人發生激烈衝突。110接警後,趕至現場的民警白某和輔警宋某對其進行勸阻。李某不僅不聽民警的勸阻,還與民警發生爭執,爭執中輔警宋某上前制止,李某毆打輔警宋某致其右側面部受傷,宋某的傷情經鑑定構成輕微傷。
合同聘任制輔警在出警執勤時被毆打的情況並不少見,有的情節還比較嚴重,那麼打人者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罪?
針對這一問題不同的人表達了以下兩種不同看法:
支持方
打人者的行為不構成妨害公務罪,因為根據刑法第277條規定,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妨害公務罪的對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並不包括輔警。
反對方
妨害公務罪的犯罪對象核心標準在於是否存在從事公務這一事實。只要從事公務就具備了受法律保護進行執法活動的必要,因此毆打依法執行公務的輔警的行為,也應構成妨害公務罪。
普法時間
聽聽老師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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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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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立法目的看,刑法設立妨害公務罪的目的在於保護國家公共管理活動的順利實施。該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務”,並非“公務人員”,落腳點在公務活動。從實質意義上來說,只要妨礙了公務活動的順利執行,都有可能涉嫌該罪。而輔警的執法行為屬於從事公務活動,需要刑法予以保護。
在本案中,雖然輔警宋某形式上不具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受聘於公安機關,並依法從事公務性事務,本案中更是與民警一同開展執法活動,具有依法執行職務的實質。
因此李某醉酒毆打依法執行職務的輔警的行為,屬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符合刑法規定的妨害公務罪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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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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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實現不能單純考慮法律效果,還應當考慮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將輔警納入妨害公務罪犯罪對象範圍能夠實現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合同聘任制輔警協助相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其在本質上是國家公權力的體現和延伸,在執行公務時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不能對他們的執法活動進行法律保護,無異於鼓勵違法犯罪分子對其公務活動進行對抗,不利於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公安機關的執法行為是人民安居樂業的重要保障。因此像李某這樣暴力阻礙公安機關執法的行為,既是挑戰國家管理制度,也侵犯了依法執行職務輔警的人身權利,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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