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三個用人單位行爲嚴重違法,員工全部可以獲得一筆賠償費!

人在職場,有權利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國家勞動法對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做出相關規定,如果你的單位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你可以到勞動局等相關部門投訴,索取賠償。

以下三個用人單位行為嚴重違法,員工全部可以獲得一筆賠償費!

來看看下面三個案例:

案例一:

小輝所在的私營企業不按規定給員工買社保,導致小輝和幾位同事辭職,他們向公司索要賠償金,但公司老闆說他們是主動辭職,不予賠償。小輝和同事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並提交證據,相關部門通過取證後表示情況屬實。要求該公司向小輝他們支付經濟補償金,並要求該公司按照勞動法規定,為員工繳納社保。

這個案例較為爭議的地方是:小輝主動提出辭職,公司是否該支付補償金?答案是肯定的,小輝所在的公司已構成違法: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購買支付社會保險,否則,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因此也必須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以下三個用人單位行為嚴重違法,員工全部可以獲得一筆賠償費!

案例二:

劉蕙自2018年1月份入職目前就職的企業,工作到目前已經有半年,但公司一直遺忘與劉蕙簽訂勞動合同,6月份人力資源部對員工勞工合同進行一次全面普查的時候才發現漏簽了劉蕙的勞動合同,公司表示要與劉蕙補籤合同,但劉蕙提出漏籤的月份公司應支付雙倍工資。公司表示不願意,並提出把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改為從6月開始。劉蕙覺得不合理,並向勞動部門投訴了該公司。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了勞動關係,如果從用工之日開始,超過一個月均無與該勞動者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則企業須在勞動關係建立滿一個月後第二日開始,至勞動關係建立滿一年期間,支付給勞動者雙倍的工資。

因此可見,針對劉蕙的問題,因為簽訂勞動合同主動權當屬用人單位,且是因為劉蕙就職的公司導致的一直未與劉蕙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因此,劉蕙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時簽署勞動合同的2-6月份期間雙倍工資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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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15年琳琳到某公司上班,擔任部門主管,月薪6000元。2015年6月1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一年,合同中規定,琳琳不得在合同期間生育,若違反該規定,公司不支付琳琳孕期產檢診療及產假期間的工資,且該期間的社保由琳琳自行承擔。2015年底,琳琳懷孕了,並向公司提出休產假4個月,公司批准其休假,但按照合同內容,拒絕支付琳琳孕產期診療費用及產假工資,由琳琳支付了該期間的社保金額,並通知琳琳終止僱傭勞動關係。

琳琳向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要求裁決公司返還該筆社保金額,並支付孕產期工資,以及公司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我國就業促進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聘錄用女工,不得在勞動合同裡限制女員工結婚、生育。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不得在女員工孕產期間降低工資標準。

由此看來,該公司也是嚴重違反了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需支付琳琳提出的各項賠償。

以上三種情況,用人單位屬於違法,員工有權利索取賠償。

職場中的你,遇到過什麼勞動糾紛嗎?一起來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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