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對3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做出處罰,涉及龐大集團等

2018年7月20日,證監會召開例行發佈會,以下為主要內容:

1、證監會通報上半年查處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件情況

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是證券市場有序運行的重要基礎,是投資者全面瞭解公司經營業績、財務狀況的基本途徑,是維護市場信心、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關鍵所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干擾市場正常運行、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積聚市場重大風險,應當堅決予以打擊和遏制。今年以來,證監會稽查部門按照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工作方針,堅持“精準立案、精準查處、精準打擊”的原則,始終把虛假記載、重大遺漏、誤導性陳述等各類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作為稽查執法的重點。上半年,證監會立案調查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件39件,同比增長50%;辦結17件,其中查實16件,成案率94%。

上半年在辦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件主要表現為:一是虛構購銷業務、濫用會計準則實施財務造假。部分發行人、上市公司為騙取發行核准、實現重組業績承諾或避免退市風險警示,通過虛構業務及銷售回款等方式虛增公司收入利潤,或者通過提前確認收益、少計減值準備、跨期調整成本費用等方式虛增利潤。二是利用違規擔保、資金佔用等多種手段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個別上市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家族關聯企業長期佔用上市公司資金,以上市公司名義向他人借款或以上市公司存款為質押向銀行貸款,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三是未依法履行重大事項等信息披露義務。從已經查實的重大遺漏、誤導性陳述11起案件看,既有未披露重大合同、關聯交易、重大訴訟等重大事項,也有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還有未經核實發佈行業數據引發股價異動。四是隨著汙染防治攻堅戰的部署推進,上市公司因環境違法信息披露不實的案件不斷增加,上半年新增4起環保信息披露不實案件。有的未及時披露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涉嫌汙染環境犯罪信息;有的持續多年受到環保部門行政處罰,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

上半年在辦信息披露違法案件呈現以下特點:一是財務造假手法隱蔽複雜。有的上市公司連續多年將生產廢料循環入庫虛增庫存,實現少計成本、虛增利潤。有的公司利用行業特點,通過出售商品再購回或退貨商品不進行退貨處理等方式虛增收入和利潤。二是涉案領域涉及公司債等業務。一些非上市企業、上市公司在發行公司債過程中涉嫌財務造假、未披露重大事項。有的向交易所報備發行文件中含有虛假財務數據;有的隱瞞重大擔保事項,擅自改變資金用途。三是多種違法行為交織。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背後,往往隱藏著不法關聯交易、違規資金佔用、惡性利益輸送等嚴重違法的線索。有的利用信息披露實施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有的長期侵佔上市公司資金;有的不披露一致行動關係,迴避要約收購義務。四是不少案件違法手段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涉嫌刑事犯罪。有的持續多年實施財務造假且金額巨大,有的還涉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多項違法犯罪。

按照中介機構勤勉盡責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同步關注的工作原則,今年上半年證監會對11家證券中介機構啟動調查,同比增長22%,涉及證券公司3家、會計師事務所5家、評估機構2家和律師事務所1家。這些案件主要涉及相關機構在提供證券服務時未勤勉盡責,表現為不遵守相關業務規則,未保持應有的職業審慎,盡調程序流於形式或存在重大缺陷等,個別機構的從業人員甚至參與合謀造假。

下一步,證監會將抓緊做好在辦信息披露違法案件的調查和處罰工作,及時向社會公佈處理結果。同時,在前期召開的稽查案件線索工作會議上,進一步明確突出信息披露違法案件作為線索篩查和分析的重點,要求絕不放過任何可疑線索,發現一起,立案一起,堅決查辦市場關切、影響惡劣的重大財務造假、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件,始終對中介機構違法違規保持高壓態勢,切實增強執法威懾,提高違法成本,有力督促各類信息披露義務主體歸位盡責,不斷夯實市場穩定運行基礎。

2、證監會對3宗信息披露違法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近日,證監會依法對龐大汽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龐大集團)及其董事長龐慶華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作出行政處罰,對龐大集團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龐慶華作為信息披露違法主體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其作為龐大集團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武成、劉中英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15萬元罰款,依法對甘肅盛達集團(以下簡稱盛達集團)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作出行政處罰,對盛達集團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以45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趙滿堂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王軍保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浙江證監局依法對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都能源)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作出行政處罰,對美都能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聞掌華、翁永堂、徐國強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沈旭濤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詳見證監會及相關證監局網站)

上述案件中,龐大集團及其董事長龐慶華未如實披露權益變動情況,遺漏披露龐慶華通過收益互換進行的相關融資安排,龐大集團同時還未按規定披露龐大集團及其子公司與關聯方發生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未按規定披露其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調查的事實;盛達集團未真實披露控制他人賬戶持有盛達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簡稱“盛達礦業”)和控制他人賬戶將2160萬股“盛達礦業”進行股票質押融資的相關情況;美都能源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7年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

在信息披露違法類案件中,上市公司的財務欺詐行為一直是市場關注的重點,近幾年,隨著我會監管執法的不斷強化,上市公司財務信息的披露質量大幅提升,但其他類型重大事項的披露質量依然有待提升,較為多發的如未按規定披露重要股東權益變動情況、股權質押情況、重大訴訟情況、被調查處罰情況、對外擔保情況、關聯交易情況等。《證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則體系所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種類多樣,內容豐富,凡屬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義務人均應依法及時披露,充分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我會將依法對各種類型的信息披露披露違法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切實維護資本市場“三公”原則,保障廣大中小股東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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