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擔保方式

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五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擔保方法卻很特殊,實踐中很多人對此不理解。在此,我們結合《招標投標法》、《合同法》、《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範本》的一些規定,對該問題系統地闡述。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業主為避免投標人、承包人的違約,通常要求投標人或承包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實踐中主要是現金和保函的形式。根據擔保的責任和功用不同,常見的是投標擔保、履約擔保、工程保留金擔保幾種類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擔保方式

為便於理解,我們可把提供現金的擔保通俗地稱為“定金”擔保,把保函稱為保證合同擔保。定金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預先交付於對方的金錢;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銀行)向債權人(業主)承諾,當債務人(投標人或承包方)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的行為。

投標保函或投標保證金的作用主要是擔保投標人隨意投標和中標後不與業主訂立合同而使業主避免受到損失。在《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範本》中業主規定保函或投標保證金的條件有:投標人不得在投標文件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或中標後拒絕和業主簽訂合同,當投標人違背約定時,銀行將承擔賠償責任或投標保證金將被業主沒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擔保方式

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的主要作用是承包人用金錢、銀行用保函擔保施工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工程的工期、質量等義務,從《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範本》10.1、10.2分析,業主設定此擔保的目的是防止施工人中途退場。施工過程中,如果承包人不當退場,將喪失履約保證金。

工程保留金的主要作用是業主為確保承包人的施工質量,根據《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範本》60.4的規定,保留金在整個工程缺陷責任期滿、發給缺陷責任終止證書後、監理工程師簽發保留金支付證書後返還。可見,保留金的返還條件三者缺一不可,這要求我們在施工中務必保證工程質量,工程雖然經過竣工驗收但仍有質量缺陷的,保留金仍有扣留的風險。實踐中,業主以種種藉口拖欠保留金,因此,國際上有些承包人在報價階段就將保留金打入成本中。在某些施工合同中,還有質保金條款的約定,此時質保金比保留金的擔保期限更長,一般在保修期限終止後才予返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擔保方式

需要明確的是,前文中把提供現金的擔保稱為“定金”。那麼,當收到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是否適用定金雙倍返還的規定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據《擔保法解釋》第118的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押金或者定金,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通常情況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定金條款沒有雙倍返還的約定,故以上各種“金”不是嚴格意義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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