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多給一千六,浙江慈谿秦女士拒退稱離櫃概不負責,你有什麼看法?

明月幾時有


承邀。

看了大家很多的回答,大部分都是站客戶的,既然離櫃概不負責,那就不應該還這個錢。作為銀行從業人員,我來談一下我的看法。

首先從字面意思是來看,這句話是“錢款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實際上這就話善意的提醒,反而成了很多人所說的霸王條框,甚至有些所謂的律師也對此進行過度的解讀。

對於銀行來講,每天日終都要進行結賬,發現長短款,都要核對清楚是那筆業務出了問題,想不起來的要查詢監控,多的少的都要聯繫客戶,不僅是櫃面交易,ATM櫃員機交易清鈔時候發現長短款,也要及時處理,長款的還給客戶,短款的要不回來的,很多都是犯錯的櫃員自己來賠,可能你認為這是活該,但反過來講孰能無過?誰也不可能保證每筆業務都不出問題。反正我以後有孩子是絕對不會讓她去銀行做櫃員,辛苦不說心裡還憋屈。(這段有一定的個人感情!)

其次從法律層面上來講,這句離櫃概不負責屬於"不執行舉證倒置"的通告,簡單來說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如果儲戶主張銀行少給了錢,由儲戶舉證,同時銀行是不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沒有少給錢,這才是"概不負責"的實際含義。

反之如果儲戶能夠拿出證據證明銀行確實少給錢,"離櫃概不負責"這句話並不能成為銀行免責的理由。

如果銀行主張多給了儲戶錢,同樣道理需要銀行來舉證,儲戶是沒有義務證明自己沒有多拿錢的。反之銀行拿出證據證明了儲戶多拿錢的話,儲戶也同樣不可能以"離櫃概不負責"這句話為理由免責。

無論從法律和人情上講,請從善意的角度來考慮這個問題。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如有不當敬請諒解。

我是九號線乘客,歡迎大家留言討論。


九號線的乘客


其實這個女士對也好,多給了自己1600塊錢的這件事,他說。離了櫃檯就蓋不負責。其實我覺得他說的話是很有道理的。因為銀行對我們說的就是這句話。現在反過來說了,不也是沒有啥意義嗎?因為銀行真的是太霸道了你可以負我,我不可以負你。難道你是曹操嗎?我覺得對於銀行這種霸道條款,我們能接受,反過來你也得接受啊。這才是公平。多給女士1600塊錢的銀行一定不會放過這位女士的,一定會各種電話的催要這筆錢。然後到報警。總之會想盡辦法的來要這筆錢。可是如果你少給人家1600塊錢的話。人家再次來找你的話,你會種種理由和藉口。堂而皇之的告訴人家你當初不點清楚是你的責任,所以錢不能給你返回去。這真的是不公平,所以我支持這位女士錢不能給他們!



伊春美食美客


按常理說: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對雙方來說是平等的,體現不平等行為就稱之為霸王條款.有失公允。在日常實踐中,多數情況下是如果銀行工作人員少付給儲戶現款,當事儲戶當時沒有清點,事後到銀行索要.一般是難以找回的,銀行會拿此條款推卸責任。而當銀行工作人員因工作疏忽.失誤造成多付款給儲戶時,就會在事後通過各種途徑找儲戶索要,如果儲戶據理力爭,他們就拿出櫃檯監控錄像等證據證明多付款事實的存在,若儲戶強調要按銀行規定執行時,他們先是軟磨破泡.賠禮道歉索要,如果看到索要無望.他們還向法院尋求幫助,藉助司法部門施壓達到追回錯付出的錢款。一般情況下,當事儲戶經不住銀行工作人員的軟磨硬泡或沒有過多精力與銀行在法院周旋,最終以退回錯付的錢款了之。

從現實看.銀行的"當面點清.責任自負"的條款就是單向只對儲戶的不平等霸王條款,是極不公平的。形成這種現像的原因是由歷史造成的。過去.銀行是國家的,銀行的錢就是國庫的錢.是國家財產,所以在人們的腦海裡,銀行代表的就是國家,這種觀念一直延續至今。可現實社會狀況巳發生根本性變化,除個別單位外,銀行巳經變成企業,銀行的商業化氣息越來越濃,人們長期對銀行的信益也出現危機。曾有報導,有人在從銀行取出整捆現款中發現過假鈔,銀行業的金融信譽巳出現危機。在這種背景下,銀行的"當面點清.責任自負"條款,要麼取消.要麼對雙方均有同等效力,應體現對等原則。銀行對儲戶稱為上帝.對大戶稱為VⅠP貴賓,可哪有用對侍乞丐的態度來對待上帝的?法律巳有明確規定:凡屬條約式條款對約定雙方具有同等效力。希望銀行對此條款做出細化合理完善.補充,體現雙方的平等原則,否則將此條款取消.雙方都具有可追塑性。另外也呼籲在相關法律條款上修訂明確銀行與儲戶間的平等權利和義務。隨著改革開放形勢的不斷髮展,新的事物不斷湧現,新的矛盾也不斷產生,這就要求各主管部門要緊跟形勢發展,用更加細化有效的手段做好各項工作,否則.金融信譽就會產生更嚴重的危機。


用戶52116138116


硬氣!!!

我給秦女士的這波操作打一百二十分,不怕她驕傲。建議在全社會迅速掀起一股學習秦女士好榜樣的高潮來,將其做法廣而告之,以敬人民群眾效仿。

此類事例每隔一段時間都會發生,遺憾的是絕大多數的人沒有秦女士這般硬氣,他們往往會選擇如數歸還銀行。但我們也經常聽到一些取錢的老百姓,銀行給錢給少了,離開櫃頭之後再回來索取時被公然拒絕,你要再多說兩句,人家會傲驕的拿出櫃檯前的“離櫃概不負責”提示,甚至話都不想和你講半句,就這麼任性。

所以說中,當秦女士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時,群眾無不為之叫好,感覺出了一口惡氣。難道就因為你是大店就可以搞雙重標準,就可以欺客嗎?利己時拿來做擋箭牌,不利己時就來個“不當得利”嚇唬人,這是誰給你們的勇氣,梁靜茹嗎?

秦女士做的好,我還就是不給了,愛咋咋地,這是你們銀行的內部管理問題,是你們的工作失誤導致,你們必須要為自己的錯誤買單,你們在講理之前,請先問問那些吃了啞巴虧的老百姓吧。


元芳有看法


銀行的這個規定實實在在的霸王條款!

銀行少給了,不負責,拿離櫃概不負責來說事。

儲戶多拿了,要追回,拒不返還就是不當得利!

剛愎自用實在不該!

銀行少給了,儲戶當時沒點清,離開櫃檯了,再返回櫃檯,銀行補全,從操作上來說確實不合理,因為無證可查,此口一開,我相信,盜竊、搶劫會大幅減少因為都去銀行排隊取錢了,到時候沒少拿也說少拿了,就真麻煩了!

銀行多給了,儲戶當時發現了,卻沒有退還,這是儲戶的問題,的確是不當得利,儲戶當時如果沒有發現,轉身就走了,這也很尷尬,你銀行可以不相信客戶,那客戶憑什麼要相信你呢?你說給多了就給多了?儲戶就得退還,那也會亂套,做企業的做生意的,把企業關了生意停了,都去開銀行吧,來取錢的全部找一遍,都說錢給多了,退錢,不退就告你非法得利!

這樣看,這口子開哪一邊都不合理!那怎麼才叫合理?抓源頭!錢為什麼多給?櫃員疏忽唄!數錯錢了唄,看錯金額了唄。講白了,不管多給了還是少給了,多收了還是少收了,櫃員都是直接責任人,這一點我想不會有人懷疑吧?可是,櫃員也是人,成天枯燥的工作很難保證不出錯,出錯了,讓他全部承擔這也不行,賠不起!

最簡單的辦法,複核!以前銀行手工記賬的時候,存取款都是兩人複核,一個人負責業務操作,一個人負責複核。有人會說人力成本太高,一筆業務兩個人做不現實,是的,社會發展到今天,還要這樣做的確不合理,現在銀行都已經無法做到櫃面全開了,往往一家銀行五個窗口,只開兩個辦業務,再搞個複核,太麻煩了。嫌麻煩,那就風險自擔嘍!

你員工的錯誤,憑什麼說儲戶不當得利呢?怕多給了,就把事情做好!別老麻煩別人!是不是銀行覺得,你多拿了,你也不敢不還給我,你敢不還,我就告你不當得利,所以有恃無恐了呢?可以忽視嚴謹的工作態度了呢?

還是希望銀行,嚴格規範自身,加強業務能力,少出錯,別出錯!


老吳聊保


但凡看到這種題目,就知道一場一邊倒的罵銀行的狂歡就開始了,本來我也想跟風增點粉絲增點點贊,看一看秦女士的說法實在站不住腳,真是不能蹭熱度。

今天不從法律,也不從道德這些高大上的角度來分析,單就從語文和邏輯角度來看看秦女士的說法有沒有道理。

首先我們把秦女士的理由分解一下,“銀行(1)規定(2)儲戶錢離櫃概不負責(3)所以她也(4)離櫃概不負責”,我們來逐條看一下。

(1)銀行,是所有銀行嗎?還是哪家銀行?你在A銀行看到的,能放在B銀行說理嗎?這就像你在A超市看到酸奶搞促銷買一送一,非要到你樓下的B超市也要求買一送一,不都是超市嗎?

(2)規定,什麼規定,哪規定的?沒有文件立塊牌子就叫規定了?更何況很多人包括秦女士在內可能都沒看到過這塊牌子,憑想象和聽說就有這規定了?可能只有10年前還有這塊牌子,現在你能看到哪家銀行有這牌子?憑著過去的傳聞說今天的事,也算厲害了。

(3)離櫃概不負責,即便以前有這種牌子,真真執行過幾回,你問問身邊從事銀行櫃員的人,晚上結賬多一分錢或者少一分錢,他敢不敢不找出來錯賬就下班的,多了一千塊錢他能不能揣進自己腰包的,少了錢找不回來的是不是自己墊上?這個牌子就像是稻草人,嚇唬嚇唬鳥還行,嚇唬不了人啊,但你非要拿著雞毛當令箭,我也真沒什麼好辦法。

(4)“也”字很有意思,即便是上面說的都沒道理,秦女士也不能用“也”來解釋她的合理性,聽著很解氣,實則胡攪蠻纏啊,你去買火車站買票要求出示身份證,你會要求售票員也出示身份證?自助餐廳門口立個牌子100元一位,你不去吃飯,去問老闆要100元,說你立個牌子規定100元一位,我也規定100元一位,老闆會給你錢?退一萬步講,銀行是為你提供服務所以規定離櫃概不負責,你概不負責是提供什麼服務了?

說了這麼多我覺得也沒用,只有真正到了你在銀行取錢少了,銀行打電話來讓你去取得時候,你不會說不是概不負責嗎,我不要,而是覺得,啊,原來離櫃概不負責不存在啊。


昇財經


這提醒我們要始終要與時俱進啊!

反正我從沒經歷過銀行說離櫃概不負責這種牛逼的姿態,這種說法可能來自非常久遠的上古時代,那時候銀行還是讓人仰視的存在,銀行的飯碗簡直是24k金飯碗,感覺一人在銀行全家都沾光,天天喜洋洋。櫃員放個空煙盒在櫃檯上,一下午就能被來辦業務的客戶塞滿各類香菸,那真是屬於銀行的黃金時代。有句話叫顧客是上帝,不過上古時代,上帝坐在櫃檯裡給你辦業務呢!


所以,上帝說,自己的錢自己點清楚,離櫃概不負責……哪個凡人敢有意見,有意見你也保留著,銀行根本不理你。

然而我還沒有體會過做上帝的滋味,就被貶落人間,成為一名苦逼的銀行dog,每天被多如牛毛的規定、二十小時無死角的監控、各類奇葩客戶搞得生不如死。稍有惹顧客不滿意的地方,輕則“你信不信我投訴你”、“叫你們主管過來”、“叫你們行長過來”,重則遭受人身威脅,“你下班別走,我XX”。人民群眾充分發揮各種神通,百花齊放,百家爭鳴,讓我深深的感嘆造化弄人,30年前上帝還坐在櫃檯裡,30年後怎麼就離開櫃檯,作為顧客來辦業務了呢?鬱悶啊……


但鬱悶歸鬱悶,我要是敢對上帝說,錢財點清,離櫃概不負責,上帝瞬間會炸掉,你說什麼,你信不信我投訴你?行內投訴還好,頂多罰個錢;一旦投訴到消費者協會、銀監會、人民銀行,那我真是走到了職業生涯的盡頭了。

反過來也是,銀行已經跌落神壇,沒有神功護體,就必須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上帝要想憑藉“離櫃概不負責”這種老梗來不當得利的話,那我也是愛莫能助了,法律會站在弱勢群體這邊的,多拿的錢必須還——回——來——

生活已經如此不容易了,大家就別做這種鬧心的事了!

歡迎留言討論吐槽,歡迎關注,我是司南立冬,後續更多銀行知識分享!


司南立冬


我實在是不想說我遇到的某某銀行了!這是發生在我自己身上的例子!

去年春節,我和我媽媽一起去銀行存錢,一切都很順利,也很正常,然後就離開了,去了加油站加油,但是在加油站時卻接到了銀行打來的電話!你們知道說話的內容是什麼嗎?

銀行說我家存的錢少了整整2000元!!!沒錯他說其中有一紮裡面少了20張!這不是tm的開玩笑嗎?當時存錢時這可是過了點鈔機的,當初怎麼沒事,現在過去半小時了,錢就突然少了20張?後來銀行負責人把我們喊到後面去了,說我們得補2000元!

我說我要看監控,然後五分鐘後,負責人說我們沒有權利看,只有警察才能看,說他們查了監控沒有問題,然後又說那個櫃員是實習生,我們應該體諒她,勇於承擔責任。事實呢?我在大廳裡看到了那個櫃員在優秀員工的榜單上!實習生會上這個榜單?

由於我爸跟他們大堂經理是老同學,後來看在同學的面子上,我爸就說算了,最後就這樣我家存錢存著存著就TMD突然少了2000元!

從此以後,我對銀行有著莫名的……

請讀者朋友們忽略我的不文明用語,我現在一提起來就想罵人!在這裡我真的很想曝光這個銀行,但是由於我實名認證了,不想為自己惹麻煩就不說它的名字了(湖北省農村某某銀行)


古丘比特


從個人感情來說,我認為秦女士的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

我們都知道,銀行對於客戶辦理業務都規定離櫃概不負責,這一霸王條款已經存在了很多年,很多客戶也因為這一個霸王條款,吃了不少虧。

比如有的客戶去櫃檯取錢,因為銀行少給了錢,然後回去找銀行理論之後,銀行一般會說離櫃概不負責,拒絕賠償客戶。

但是市場是講究的是平等交易的,既然銀行對客戶離櫃概不負責,那我認為客戶離櫃之後也可以概不負責,憑什麼銀行少給錢了,銀行可以不管,但是銀行多給錢給客戶,憑什麼讓用戶來負責呢?這不是典型的店大欺客嗎?

銀行這種霸王條款,我認為有違背於平等交易的原則,所以從私人的感情角度來說,我認為用戶可以拒絕返還,我認為銀行規定的離櫃概不負責有兩個含義,一個是銀行不用對用戶負責,用戶的損失由用戶自己承擔,另一個是用戶也不用對銀行負責,銀行損失的由銀行自己承擔。

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如果銀行多給用戶錢之後,用戶拒絕償還,那就屬於不當得利。

儘管有時候我們覺得銀行不合理,但是在法治社會里面,法大於情,這個是最基本的道理。

根據《民地通則》規定,沒有合法根據而取得不當利益的,就屬於不當得利。這個問題當中,由於銀行操作失誤,都給了秦女士1600塊錢,秦女士的這個錢顯然沒有取得該款的法律根據,應當屬於不當得利,所以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法律義務。

如果秦女士拒絕返還銀行的錢,銀行把秦女士告到法院,那到最後秦女士肯定是會敗訴的,最後還是得把這1600塊錢返還給銀行。

我們應該客觀的看待銀行離櫃概不負責。

離櫃概不負責,就像根針一樣刺痛了很多銀行客戶的心,每當遇到這種事情的時候,很多人都會感到憤憤不平,偶爾看到有些客戶多拿了銀行的錢,以離櫃概不負責為由,拒絕償還,很多人就會痛快不已,認為終於有人給銀行出了口惡氣。

但實際上大家對銀行離櫃概不負責的觀念,還是停留在很久以前,其實現在對於很多銀行來說,根本不存在離櫃概不負責這一說法。

因為,銀行工作人員在下班之前都要對當天的資金進行對賬,發現現金與賬目上不符時他們是必須調取監控或電腦記錄來追查問題出在哪裡的,如果發現對賬多出的錢,銀行會主動跟客戶聯繫,把錢還給客戶,類似的案例其實很多。

畢竟現在的銀行跟以前的銀行不一樣了,現在的銀行面臨著巨大的競爭,而且科技也比以前發達了很多,所以不論是從主觀上還是客觀上來看,銀行都不會輕易說離櫃概不負責。


貸款教授


我覺得這位秦女士並無不妥,銀行多給這位女士1600元,過錯方在銀行而不是秦女士。銀行本身就是霸王條款,也是銀行自立規矩,錢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我們試想一下,當這位女士到銀行櫃檯取款時,服務員少給1600元,也離開銀行或者到家後發現銀行少給1600元,事後銀行是否會給這位女士補上這一千多元。答案當然是否定的,銀行工作人員肯定說離櫃概不負責。損失的只能由當事人承擔,那麼當事人只有自認倒黴。憑什麼銀行又要求當事人退還1600元,不免有失公平。

從民法通則來說,秦女士應該退還多給的一千多元,也叫不當得利。假如受損失的是秦女士,誰又能得保證秦女士的利益呢?銀行會主動補給這位女士一千多元嗎?如果銀行以錢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為由。是不是銀行也構成不當得利,補給當事人嗎?法律會支持秦女士嗎?

所以秦女士以錢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並無不妥。反省的是銀行,秦女士拒退這一千多元是有理由的。

凡事總不能銀行說了算,這樣顯公平。你說不是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