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勞動合同就買不了社保了嗎?

這時候,有“機智”的公司以為自己很懂勞動法:

“企業與職工簽訂合同時,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所以,不籤勞動合同是不是就能巧妙避免給員工繳社保的問題了呢?

不籤勞動合同就買不了社保了嗎?

答案是:不!存!在!的!

即便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為員工繳納社保,但是隻要員工能提供以下證明,照樣可以證明自己與單位之間的用人關係。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2005)12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讓員工放棄繳納社保

“機智”公司又開始動腦筋了:試用期不繳社保違法、不籤合同不繳社保違法,emmmm……

如果員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

問題不就解決了麼?

不籤勞動合同就買不了社保了嗎?

於是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員工自願放棄該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金,公司將社會保險金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直接支付給員工……

然而這個操作真的是違法且不合理。

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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