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疫苗事件后,那些打疫苗发病死亡的患者家属可以起诉长春长生疫苗厂家吗?

一帆风顺-發


疫苗事件背后的铁血女人

  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高俊芳,一个小小的研究所财务处处长,凭借她的铁血手腕,跃升成为长生生物集团的掌门人。短短15年内,身家从年薪只有6万到15亿,整整翻了8500倍。

 据有关部门统计,长生生物的狂犬疫苗签发数量高达355万人份,一个本应该归国有的企业,落到这个女人的家族手里,人性的贪婪是禁不住91.59%的毛利润诱惑。

高俊芳掌握着中国6款疫苗,其中狂犬疫苗与水豆疫苗在国内位居第二位。

是什么让这家企业如此风生水起?

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们登陆了裁判文书网,发现涉及“长生生物”的裁判文书中,“贪污贿赂”类案件居然最多。

如此这般,很多事也就不言自喻了。

当长生生物在高俊芳的领导下,一路高歌猛进,贪婪心也一路膨胀。而为这些行为买单的,却是我们这些无辜的孩子


律政观察


理论上虽说可以起诉,但现实却会很悲催。我们的法律法规都制定得很好,缺少的就是监督和执行,作为普通老百姓要想在假疫苗这件事情上去获得赔偿,那就像李白所写的《蜀道难》一样,难于上青天!下面我们就来重温一下李白这首《蜀道难》中的部分佳句吧!

噫吁戏,危乎高哉!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 ……上有六龙回日之高标,下有冲波逆折之回川。黄鹤之飞尚不得过,猿猱欲度愁攀援。青泥何盘盘,百步九折萦岩峦。

……但见悲鸟号古木,雄飞雌从绕林间。又闻子规啼夜月,愁空山,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 ……剑阁峥嵘而崔嵬,一夫当关,万夫莫开。所守或匪亲,化为狼与豺。……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侧身西望长咨嗟。

大家还记得以前的三鹿奶粉事件吧?据说导致了30万婴儿患病,不知有几个人靠个人的力量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了赔偿?想起诉企业走法律程序不知道有多难,普通老百姓要学法律请律师弄证据,除了时间上耗不起,金钱上耗不起,身体上也耗不起。

我总觉得,当一个社会以金钱挂帅,绝大多数人都信仰金钱的时候,每一个行业都会有人为了不义之财或不劳而获铤而走险。前车之鉴有三鹿奶粉、地沟油,现在是药品和疫苗,下一个该暴露的不知道又是什么?


山人的生活感悟


你这个只是一个假设性问题,因为目前尚未发生有患者因为打疫苗而导致发病死亡的,但是这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如果要追究长春长生公司的法律责任,需要符合产品侵权要件

根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如果是因为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被侵权人不需要证明厂家和销售者存在过错,只需要证明以下三个要件:

1.厂家和销售商存在侵权行为。这个只需要这名厂家生产的药品或者销售商销售的药品是有缺陷的,那就可以证明他们是存在侵权行为的。

2.存在损害后果。如你的假设,该疫苗造成了患者的发病死亡,这就是侵权里面的损害后果。

3.厂家和销售商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意思就是说长春长林企业生产的疫苗导致了患者的死亡,这个一般是要由医疗机构进行鉴定才能得出结论。

因此,如果能证明以上三个要件,那因为打疫苗而发病死亡的患者的家属就有权利要求该问题疫苗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医药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以及死者近亲属为了办理死者的丧葬事宜而支持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


李钦宇


即便完全合格的疫苗,也可能因为不良反应、疫苗质量事故、接种事故、偶合症和心因性反应等造成接种对象死亡或者后遗症,这百万分之一到二的概率是全世界都无法避免的问题,日本媒体将之称为“恶魔抽签”。

美国早就单独立法,建立了国家疫苗伤害赔偿项目,对项目中的所有疫苗建立了疫苗伤害表和疫苗救济基金。基金来源于疫苗销售企业缴纳的税金,美国法律规定该项目中的所有疫苗每销售一个接种剂量要缴纳0.75美元税。个人和家庭的索赔基于“无过错”原则的,即提出索赔的人无需证明自己的伤害是由于医疗机构或疫苗生产商的过失所引起的,只要说明其伤害在疫苗伤害表中,是在接种疫苗适当的时间间隔后发生的,证明该疫苗导致的不良反应和伤害或表明疫苗加重了接种前就已有的健康状况即可。


而中国目前仅有的补偿依据出现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对因异常反应引起的严重损害者给予一次性补偿,一类疫苗涉及的补偿费用由省级财政安排,二类疫苗涉及的补偿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在广东、江苏等试点地区,由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及疫苗企业负责承担保险费进行投保,接种者注射疫苗后若出现接种异常反应可得到补偿。不过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偶合症、心因性反应和接种事故则不在赔偿范围内。我国不少儿童在接种疫苗后,产生了各种各样的不良反应,有的导致终生严重残疾,这些儿童的家庭理应得到赔偿。




受害人家属要追究问题疫苗生产者、销售者、注册者法律责任,应当证明疫苗存在致命缺陷、受害人注射问题疫苗后死亡、受害人死亡与注射问题疫苗具有直接关系。

国家主管部门还没有发现长春生产的问题疫苗存在致命缺陷。

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不能证明受害人伤残、死亡是注射疫苗造成。

受害人近亲属仅靠个人力量无法起诉疫苗问题生产者。受害人近亲属必须依靠社会力量搜集有关证据,证明受害问题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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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亏老婆是学医出身,她坚持能不打就不打,打也是国外出来好几年的疫苗。看看预防接种手册上国内疫苗生产商。现在这个社会总有一款坑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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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受害者家属当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作为消费者,我们使用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这是可以起诉的。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受诉法院有管辖权,法院一定会立案,作出判决。

最后,民法总则出台以后,明确规定省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因此,省消协也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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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生是在毒株培养时间,根据实际培养状况自行调整了时间,没有按照现行国家规定时间培养.2.在送检过程为了不中断送检批次,使用自检合格疫苗代替不合格疫苗送检,但最终出厂不一定是用的不合格疫苗。3.疫苗没有按要求进行动物测试,只进行了仪器测试4.检查出现的问题显示主要是以上几点造假,并没有说长生已销售到市场的疫苗有问题,感觉都要经过国家检验的。所以,已经接种长生疫苗的可能都是合格产品,在最终结果公布前没必要恐慌和乱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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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种有什么用?你们拿老百姓当傻子呢?已经去年打了出问题的疫苗,今天才出来说,已经过了疫苗最佳注册期,以后出现问题得病了你们负责吗?你们真的以内说一句免费补种就完事了?这个事情我看哈你们还是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跟自己责任的缺失,这个必须要让生产企业跟疾控中心一起赔偿所有打过疫苗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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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身经历,小孩打完百白破疫苗后哭闹、乏力、发烧、流涕等症状,第四天抽搐、呼吸短暂停止,紧急送医住院半月治疗,挽回生命,出院后申请疫苗异常反应鉴定,鉴定专家组成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鉴定结果为病情潜伏期,属偶合症。专家们医术高明,不用咨询、走访主治医师,仅凭看看入院资料、出院小结就能断定病情潜伏期、偶合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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