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能否參與商業銀行資管子公司?

3月28日,距離銀行設立資管子公司的大潮來臨又近了一步。當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下稱“資管新規”)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被審議通過,資管新規落地在即。


資管新規的核心之一就是打破剛兌,設立獨立資管子公司作為打破剛兌的必要制度前提,應該是水到渠成。成立專業子公司主要有兩方面益處:一是風險隔離,防止資管業務風險向銀行蔓延;二是確保資管業務經營的獨立性、專業性,有助於提升核心業務能力。

正是由於這種邏輯,資管新規第13條明確表示,主營業務不包括資產管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資產管理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立專門的資產管理業務經營部門開展業務。

緊接著第14條提出,“過渡期後,具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質的商業銀行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該商業銀行可以託管子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但應當實現實質性的獨立託管。”

這是誰的機遇呢?

由於私募基金和金融機構業務關聯較多,資管新規對私募基金的影響也很大。能否參與銀行資管子公司的設立,成為參股主體,也許也是一個值得思考的方向?

私募基金能否參與商業銀行資管子公司?

附:私募資管領域可能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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