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两夫妻离婚,房子归女方,男方却赖着不走,女方一怒之下……

话说在古城阆中,有这么一对青年男女,男子蒋某,女子杨某,双方情投意合,你侬我侬,终于于2011年步入婚姻殿堂。

婚后二人其乐融融,出双入对,好一派和睦幸福的光景。

婚后第二年,夫妻二人在阆中市七里街道某小区按揭购买了一套总价40.7万元的房屋,其中首付款20.7万元,剩下20万元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

夫妻二人更是齐心协力,一起奋斗,争取让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按说这是一个非常幸福美满的故事了。

阆中两夫妻离婚,房子归女方,男方却赖着不走,女方一怒之下……

可是,近年来,由于夫妻双方性格的差异和家庭日常琐事的影响,导致二人感情日渐淡漠,经常发生争吵,以至走向决裂。

终于,还没等到七年之痒,2017年,二人就签订了《 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证。协议约定:“位于阆中市七里街道某小区的夫妻共有房屋归杨某所有,该房产剩余的按揭贷款由杨某承担”。

阆中两夫妻离婚,房子归女方,男方却赖着不走,女方一怒之下……

不过话又说转来,夫妻如果真的缘分尽了,勉强凑在一起,痛苦的是双方,离婚也未尝不是一种选择。

但是,离婚后,蒋某并没有从这套房屋搬走,为此,前妻杨某向他提出抗议:

“我们现在已经离婚了,你应该遵守《离婚协议》,尽快搬走,不然人家会说闲话的。”

但蒋某不但不愿搬离,还说买这套房子时他父母出了16万元,要求杨某给他补偿15万元,他才会搬走。

不过杨某说《 离婚协议》中并没有这一条,所以断然拒绝了。

就这样二人谁也说服不了对方,因而形成了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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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拖了差不多5个月,杨某一怒之下,一纸诉状将前夫蒋某告上了法庭。

说到这里,我不由一声长叹,遥想当年卿卿我我,谁料今朝对簿公堂!

2017年11月14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庭审时,原告杨某称,她和被告蒋某在2017年5月25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位于阆中市七里街道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归她所有,并签订了《 离婚协议 》,办理了离婚证。

但此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一直不搬走,故诉诸法庭,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5月25日签订的《 离婚协议 》 真实、合法、有效;判令被告蒋某协助原告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判令被告蒋某立即腾退房屋,并从2017 年5月30日起按每天50 元向其缴纳租金,直至退出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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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蒋某当庭辩解说,在购买那套房屋时,他的父母曾出资16 万元,而且双方在协议离婚时除了签订书面 《 离婚协议 》 外,还达成了口头约定,那就是杨某向他补偿房款15万元。蒋某说:“只要杨某向我支付了这笔钱,我马上就协助她办理过户手续,同时从那套房屋搬出去。因为杨某没有给我房屋补偿款,所以她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针对被告蒋某“口头约定”这一说法,原告杨某予以否认。

到底有没有口头约定?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被告蒋某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但蒋某却举不出证据。

这正是:口说无凭难举证,法官断案定公平。

闻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于2017年5 月25日签订的 《 离婚协议 》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位于阆中市七里街道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应归原告杨灵丹所有,该房屋剩余按揭贷款应由原告偿还,原告主张被告协助履行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蒋道德辩解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向其补偿房屋款15万元,原告对此予以否认,因被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故法院对被告的这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原告主张被告腾退房屋并从2017年5月30日起按每天50元计算租金至退出之日止,不属本案处理范畴。

2018年1月7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位于阆中市七里街道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归原告杨某所有,该房屋剩余接揭贷款由杨某偿还,被告蒋某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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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被告蒋某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南充中院终审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相关规定,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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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事,网友议论纷纷,观点莫衷一致。

我认为,夫妻二人走到了一起,就是缘分,应该要好好珍惜,互相体谅,共同经营好这段感情。

但是,就算真的感情走到了尽头,也不要像这样撕破脸面闹上法庭,有什么不能商量不能放下的呢?希望二人经此一事,都能够冷静思考,好好面对,过好今后的日子。

爱的对面,不一定就只是恨!

也可以是放下与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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