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四條 【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罪罪】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
一、侵犯的客體、對象
客體是國家的林業管理制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於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包括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年代久遠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
二、非法採伐、毀壞的認定
非法採伐,是指沒有取得采伐許可證而進行採伐,或者違反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進行採伐。
毀壞,是指採用剝皮、採集、砍枝、取脂使用等方式,使樹木死亡或者影響其正常生長。
三、主體要件
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都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只要行為人明知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而予以採伐、毀壞的,主觀上即存有故意。
五、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量刑標準
只要實施非法採伐、毀壞的行為即構成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為首組織、策劃、指揮非法採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外:
盜伐、濫伐珍貴樹木,同時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以單位為主體的,處罰標準與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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