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貼士」合同約定管轄法院應謹慎,否則可能會被認定無效!

「法律贴士」合同约定管辖法院应谨慎,否则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法律贴士」合同约定管辖法院应谨慎,否则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法律贴士」合同约定管辖法院应谨慎,否则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司法觀點

合同一方當事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協議約定爭議發生時由一方當事人總部所在地法院管轄,如果其總部與合同爭議無實際聯繫的,該條款約定無效,按法定管轄確定受理法院。

知識點:

1、分公司對外締結合同,是否可約定由總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2、總公司對外締結合同,是否可約定,由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3、合同約定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4、住所地可能發生變更時,如何約定管轄法院?……

經典案例

2014年5月14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商業樓、辦公樓及百貨樓、公寓電纜供應及指導安裝合同》一份,第二條第5款約定:業主系B公司;第十八條第2款約定:雙方因合同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雙方同意向業主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2015年3月9日,A公司與B公司就上述合同部分貨款支付問題簽訂《協議書》。第一條約定:本協議生效後5個工作日內B公司向A公司支付金額為人民幣775.6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第四條約定:雙方因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雙方同意向B公司總部(C公司)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後因B公司未按約支付貨款,A公司向C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B公司提出管轄異議,稱C公司不是《協議書》的主體之一,也不是本案當事人,《協議書》的簽訂地、履行地均與該公司無關,該公司與本案爭議無實際聯繫,所以《協議書》中有關管轄的約定應屬無效。

本案中,A公司註冊地在浙江,B公司註冊地在黑龍江。法院查明:C公司系B公司股東之一,註冊地在上海。後法院依法組織雙方進行了管轄權異議聽證,A公司稱《協議書》中有關貨款支付及管轄權的約定實際上形成對原合同的變更,且原合同與《協議書》實際均是與C公司簽訂的,所以約定由C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院認為

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本案中,原、被告對管轄問題的主要分歧在於C公司與係爭原合同及《協議書》是否存在實際聯繫。

經審查,C公司並非本案合同當事人,與合同標的物、履行地等亦並無實際聯繫。原告主張原合同和《協議書》的簽訂地均在C公司,被告對此予以否認,由於原告未能就該事實進行舉證,本院對該事實無法採信。鑑於C公司與係爭合同、《協議書》不存在實際聯繫,《協議書》的管轄條款違反了上述規定,屬於無效條款。

此外,《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對未支付的“部分貨款”所達成的合意,根據文義,此處的“部分貨款”是指775.65萬元。而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貨款金額為11,826,343.84元,已超出《協議書》的約定。因此,即便《協議書》中關於管轄的約定有效,在確定本案管轄法院時也不應適用該約定,而是適用原合同對管轄的約定。

綜上,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成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本案應由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故,法院裁定B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成立,並將本案移送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律師點評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對管轄條款效力問題,我們對此作幾點闡釋:

一、管轄約定的無效事由有哪些

一般而言,只要是當事人合意達成的管轄約定,均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存在以下3種情形的,管轄約定無效。

1、違反了級別管轄或專屬管轄規定的。違反級別管轄的情況比較少見,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只會約定地域管轄,而不會專門約定由某地的基層法院管轄。需要注意的是專屬管轄,如果涉及到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港口作業、繼承遺產的糾紛,應依據專屬管轄規定確定管轄。

2、合同或財產權益糾紛約定的管轄地點與爭議無實際聯繫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當事人約定的既不是一方當事人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而是與爭議無實際聯繫的第三人所在地,因此本案中的管轄約定應屬無效。

3、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需要注意兩點:第一、雙方僅限於經營者與消費者,該規定不適用平等的商事主體;第二、並非所有格式條款訂立的管轄協議都無效。如果經營者已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再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涉及到分公司的管轄約定,如何確定管轄約定的效力?

分公司雖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分公司具有對外締結合同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可以成為訂立合同的當事人。而且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參加訴訟。可見,分公司也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那分公司對外締結合同時應如何約定管轄,應約定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還是總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亦或是兩種約定均有效?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認定兩種約定均有效。

首先分析約定由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情形。這種情形不存在太多爭議。因為分公司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約定由其所在地法院管轄,完全符合“實際聯繫”原則。但如果總公司出面參與訴訟,能否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由總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呢?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駁回這種管轄權異議。因為分公司所簽訂的合同,民事責任應由總公司承擔。即使以分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也會直接對總公司產生法律效力,總公司也應受管轄約定的約束,故總公司無權再提出管轄權異議。

其次分析約定由總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情形。如果分公司對外締結合同,約定由總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認定這種約定有效。因為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故約定由法人所在地(總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應屬有效約定。

除此之外,還有一種情況是,總公司對外締結合同,約定由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這種約定因違反“實際聯繫”原則而無效。

總結一下,如果分公司對外締約合同,約定分公司所在地和約定總公司所在地管轄均可,一般法院不會認定這種約定無效。

需要注意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如果約定了由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總公司代表分公司參與訴訟後無權再提起管轄權異議,無權請求移送至總公司所在地法院審理;

第二、如果是總公司對外締結合同,不能約定由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否則會因違反“實際聯繫”原則而無效。

公司治理建議

1、合同約定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如果雙方約定管轄法院為合同簽訂地法院,而合同實際簽字、蓋章地點又與合同載明的簽訂地不一致,則應由合同載明的簽訂地法院管轄。

如果合同一方或雙方為法人組織,雙方約定管轄法院為合同一方當事人所在地法院,而該法人組織的註冊地址與合同披露的地址不一致,則應由合同披露的地址所在地法院管轄。因為合同中披露的地址體現了當事人的合意,在不違反專屬管轄規定的前提下,當事人合意商定的管轄約定合法有效。但如果提出管轄異議的一方能夠證明合同簽訂時披露的地址與爭議沒有實際聯繫的,法院也有可能認定管轄約定無效。

如果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履行地的,則要依據合同是否實際履行來確定管轄。若合同已實際履行,則合同履行地與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權管轄;若合同尚未實際履行,則僅被告所在地法院有權管轄。

2、注意住所地可能發生變更的情形,如何約定管轄法院?

如果管轄協議或條款由某一方當事人所在地法院管轄,則有管轄優勢的一方需注意己方住所可能發生變更的情形。因為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雙方未做特殊約定,則在當事人住所地變化的情況下,爭議仍將交由原所在地法院受理。這種情況下,有管轄優勢的一方就無法實現便利己方訴訟的目的。例如,A公司作為甲方簽訂合同,甲、乙雙方約定由甲方所在地(S市)法院管轄。但是A公司計劃一個月後搬遷,從S市搬遷至H市。這種情況下,A公司就要注意管轄的約定,如果爭議發生時,A公司已搬遷至H市,爭議仍由S市法院管轄,此時A公司的訴訟成本就會增加。

建議有管轄優勢的一方可以針對住所變更的情形,在合同中作出特殊約定。例如約定由爭議發生時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書面協議,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以書面形式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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