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珲春林区检察院办理了一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在保证正常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快审快办,为在押人争取了拯救生命的时间。
该案申请人因身体出现危重病情而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为保证其快速就医,需从快从速办理。在了解此情况后,承办检察官为尽可能多地争取治疗时间,立刻组织办案力量,以最快速度整理案件基本材料并携带办案设备赶赴申请人羁押地,会同原案承办法官、看守所检察室工作人员和申请人当面详细地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
经了解,申请人被诊断为血小板严重减少,若不及时诊治可能危及生命安全,且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承办人果断决定立案审查,仅用半天时间就高质量办理了此案,为申请人争取了宝贵时间。原案审判法院采纳了珲春林区检察院变更高某某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现高某某已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法律有其严苛的一面,也有温柔的一面,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就是最好的体现。珲春林区检察院通过积极发挥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职能,及时快办,保证了在押人高某某的生命安全,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法条延伸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二十七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閱讀更多 吉林省人民檢察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