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基數都包括哪些內容?

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基數都包括哪些內容?

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基數包括:

1、銷售收入

2、其他業務收入

3、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4、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售收入

5、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

6、查補收入

7、籌建期無收入也可扣實際發生額60%

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基數可以劃分為2個口徑:

1、一般口徑就是指銷售收入;

2、擴大口徑就包含房地產預收收入、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籌建期也可抵扣60%等。

政 策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

……第六條 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同時為了不重複計提,需要減去銷售未完工產品轉完工產品確認的銷售收入。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八、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業務招待費計算問題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

……五、關於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