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5万元应否返还?我来吿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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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我国法律规定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其法律特征是: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定金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依赖于主合同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定金合同不能离开主合同而独立存在、生效. 也就是说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其成立的必要前提。主合同有效成立,才能够给定金合同的成立提供前提条件。主合同不成立,或者虽成立但欠缺生效要件而未能生效,尽管定金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要约、承诺而达成一致,但因主合同的不成立,定金合同也不能成立。本案就是如此,房产买卖居间合同未生效、成立,自然定金合同也就不能成立。

2017年1月10日陈某与许某签订《房产买卖居间合同》第7条约定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事实上居间方在房产买卖居间合同未签字、盖章,陈某的妻子亦未在合同上签字。也就说本案陈某并未征得其妻同意,该合同签订不久的1月18日陈某告知其妻,其妻坚决不同意,并要陈某将定金退还许某。许某在庭审时也告诉法庭知道陈某的妻子不同意。所以,该合同不发生效力。因房产买卖居间合同末生效,2018年1月18日双方达成解除《房产买卖居间合同》合意,陈某退还许某购房款20万元。陈某认为许某人再行主张5万元违约金没有依据。如双方未达成合意,许某不可能会接收陈某退回的购房款20万元。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许某在双方达成解除《房产买卖居间合同》合意, 并收到陈某的退款20万元后, 再向陈某主张5万元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 也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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