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清华大学,遭清华索赔

商标侵权清华大学,遭清华索赔

近日,有一起商标侵权时间吸引到笔者的目光。那就是一家培训机构侵权清华大学,遭清华大学索赔100万元。目前这起商标侵权案正在海淀法院受理中。

商标侵权清华大学,遭清华索赔

事件具体始末源于汇译达国际翻译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清华北大家教中心”名称中,使用“清华”字样构成侵权。

清华大学诉称,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清华”商标注册证。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具体服务项目包括学校(教育)、函授课程、培训、教育信息等,注册有限期自199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而汇译达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所有并运营的网站“清华北大家教中心”的显著位置使用“清华”字样,并号称其由“清华……学生干部联合创办”及为“清华……校内勤工俭学机构”,对其主营的教育培训业务进行不实宣传,且违法获利巨大。

虽然案件正在受理,但既然是遭遇到清华大学上诉,说明这起侵权案基本上是板上钉钉了。更让笔者感兴趣的是,这家公司网站为“清华北大家教中心”,是否会对北京大学也构成了一定的侵权呢?

商标侵权案件,是一个屡禁不止的现象,而且回顾这起侵权案,再想一想身边的情景,如果这起侵权案最终受理结果是清华胜诉,那么我们身边又不知道有多少商家是侵权清华大学了。作为国内顶级学府,清华大学在国人心中分量太重,太多的培训机构都有使用过清华的名声来做不实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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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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