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搶黃燈」撞車致2死 司機獲刑3年車主賠180萬

交警說當車輛行駛至路口,信號燈為黃燈時,司機應該減速。“搶黃燈”有時比“闖紅燈”更可怕,廣大司機不要存僥倖心理,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勿搶交通信號燈,保證行車安全。

專家說搶黃燈和闖紅燈的性質有區別,面臨的法律後果也不同。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並對他人造成損害,如果對方沒有過錯或違法行為,那麼就要由搶黃燈的一方承擔責任。

綿陽一輛商砼車(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行駛至一個有紅綠燈的路口時,搶黃燈通行過程中,撞上了一輛載有2人的電動車,導致車上兩人當場死亡。案發後,貨車車主與死者家屬達成協議,賠償180萬元。

成都商報記者29日獲悉,近日綿陽遊仙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商砼車司機違反交通運輸安全法規,駕駛車輛在有信號燈的路口不按交通燈通行,且超速超載行駛,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情節特別惡劣,構成了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黃燈貨車撞無號牌電動車致兩人死亡

2017年9月,任某駕駛川B37xxx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超載拉載混凝土,沿綿鹽路由松埡鎮方向往城區方向行駛。當車輛行駛至松江路口時,此時信號燈正在閃爍黃燈,但任某並沒有減速,且超速繼續行駛。此時,一輛搭載2人的無號牌電動車正在橫過斑馬線,任某發現情況後,仍然撞上了電動車,且自己的商砼車發生了側翻,壓住電動車上的兩人。案發後,任某緊急撥打了報警和急救電話,並在現場等候處理。經醫護人員現場確認,電動車上兩人當場死亡。後經法醫鑑定,死者楊某系交通事故造成嚴重顱腦損傷死亡,死者李某某系交通事故造成嚴重顱腦損傷及胸腹腔臟器損傷死亡。同時,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任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楊某、李某某無責任。案發次日,肇事司機被綿陽警方刑事拘留,同年11月被取保候審。案發後,這輛商砼車車主綿陽某混凝土公司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賠償死者經濟損失180萬元。死者家屬出具了諒解書。

判決構成交通肇事罪判3緩3

隨後,公訴機關依法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法庭上,任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未提出異議。任某供述,事發時,他行駛在松江路口看見信號燈是綠燈,快進入路口時綠燈變黃燈,經觀察兩邊情況準備通過,交通信號燈變紅燈,立即剎車卻剎不住了,導致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近日,遊仙法院審理後認為,任某違反交通運輸安全法規,駕駛車輛在有信號燈的路口不按交通燈通行,且超速超載行駛,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了交通肇事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同時,法院認為,案發後,任某撥打電話報警,並在現場等候處理,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此外,案發後其貨車車主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死者家屬對被告人進行了諒解,可對任某酌情從輕處罰。綜上,為維護公共安全及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根據任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等情節,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綿陽交警29日告訴記者,當車輛行駛至路口時,即使信號燈是綠燈,車輛也應該減速觀察通行,而當信號燈為黃燈時,司機更應該減速。同時,交警提醒,“搶黃燈”有時比“闖紅燈”更可怕,廣大司機不要存僥倖心理,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勿搶交通信號燈,保證行車安全,避免交通事故再次上演。

焦點“搶黃燈”和“闖紅燈”有何不同?

搶黃燈和闖紅燈,性質是否一樣,面臨的法律後果是否相同?搶黃燈是屬於輕微違法還是嚴重違法?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教授王成棟表示,搶黃燈和闖紅燈的性質有區別,面臨的法律後果也不同。黃燈本身就是一個警示的信號,功能和紅燈不同,對人的指引作用也和紅燈不同。《道路交通安全法》應該對闖紅燈、搶黃燈的法律後果細化。如果搶黃燈沒有造成交通事故,黃燈亮起時越過了停車線的,不會受到處罰;沒越過停車線卻繼續通行的,屬於輕微違法,會受到行政處罰。如果造成事故,違法程度的不同是否會影響到事故責任認定?王成棟表示,這要考慮搶黃燈時對方是否也同時存在違法行為和過錯。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並對他人造成損害,如果對方沒有過錯或違法行為,那麼就要由搶黃燈的一方承擔責任,而且如果亮燈時沒過停車線但是繼續通行,發生事故的話可能要比照闖紅燈對待。這個是兩難中的選擇,這是為了保證通行能力和交通安全。黃燈的設置賦予機動車駕駛人自我判斷的權利,但是行使這一權利的時候必須明確可能存在的違法後果。

原標題:搶黃燈 貨車撞電動車致兩人死亡 司機獲刑3年車主賠180萬 交警認定貨車司機負全責,法院判司機構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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