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應規避的四大雷區

每年一度的6.18電商大促,都是一段想要剁手的時期。今天小編不在這裡給大家傷口上撒鹽,畢竟小編也剁手了。今天咱從法律角度來聊聊,各大商家的廣告應該避免踩到哪些法律雷區。

一、 慎用極限詞

“這個世界上最絕對的事情,就是沒有絕對的事情。”

廣告宣傳中,極限用語在大部分情況下是被禁止的,否則就極有可能構成虛假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下稱《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除了這幾個詞外,包含有“等級”、“絕對”、“第一”等字眼的詞往往均屬於極限用語的範疇。

廣告應規避的四大雷區

極限用語包括但不僅限於商品列表頁,商品的標題,副標題,主圖以及詳情頁,商品包裝等。結合《廣告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如果企業在廣告宣傳中使用了被認定為違法的極限用語,將會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並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這項嚴苛的規定是不是讓很多企業都瑟瑟發抖呢?

但事實上,法律對於極限用語的限制本質上是禁止虛假、誇大、沒有依據的絕對化宣傳,如果有確鑿數據證明,比如某企業宣傳自己在本市範圍內佔地面積最大,員工最多,效益最好,並能提供足夠的數據支撐,這種極限用語則不屬於禁止之列。

廣告應規避的四大雷區

二、 警惕誇大詞

各行各業的廣告宣傳中,利用優秀的文案正確宣傳功效與利用誇張語言誇大功效往往只是一線之隔,企業也很容易因此而進入雷區。為了吸引顧客,有些企業會願意冒險一試,對其產品的功效作誇大性的、渲染性的宣傳,這種誇大效用的措辭卻很有可能會觸及到法律的紅線,成為《廣告法》所禁止的內容。

例如:韓束曬美白(上海韓束化妝品有限公司)於2015年3月至4月,投放電視廣告推銷其化妝品“曬美白”,廣告宣稱使用其產品會“越曬越白,越曬越潤”。韓束想必是想利用這條文案吸引消費者,但經醫學專家證實,皮膚越曬越白的宣傳違反目前已掌握的科學常識,而韓束本身亦承認其產品無法使皮膚越曬越白。上海市工商部門認為,該廣告構成虛假宣傳,根據1994年《廣告法》,依法罰處韓束電視投放廣告費用55萬元的二倍,共計罰款110萬元。

廣告應規避的四大雷區

三、醫療作用宣傳需注意

《廣告法》第十七條規定,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近年來,藥品、保健品廣告已經成為廣告違法的重災區,相關案例層出不窮,對於這一項禁止,企業需要產生足夠重視,化妝品企業、保健品企業尤其需要注意。

化妝品廣告有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效用的內容;保健食品廣告出現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宣傳治療作用,並利用專家、醫務人員和消費者的名義作證明均屬違法。

四、 廣告畫面特效要適可而止

不少企業為了凸顯效果,吸引消費者,都會選擇在進行廣告宣傳時對畫面進行一定的修飾,從而達到比較良好的視覺效果。常有代言人的回眸一笑中,甩過一頭飄逸、柔順的秀髮;飲品廣告中清晰可見陽光下閃爍著光芒的氣泡水,這些畫面往往都經過了合理技術範圍內的美化修飾。後期加工本身不違法,但如果企業對畫面效果做出過度修飾,就很有可能會構成虛假廣告。

例如:2014年,寶潔公司旗下佳潔士牙膏,在“佳潔士炫白組合”的廣告中,宣稱“只需一天,牙齒就真的白了”。該廣告投在上海各大電視臺循環播放,總計投入約402萬,卻引起了上海市工商部門的高度重視。執法人員在走訪牙醫和牙科診所、要求佳潔士出具《臨床試驗結論》後調查認為,廣告中的這款產品並不能夠在一天內達到其所宣稱的顯著美白的效果,而代言人(小S)刷牙前後的增亮、增白效果,妥妥是通過電腦修圖軟件後期處理產生,並不是牙膏的實際使用效果。最後,工商部門結合1994年《廣告法》一至五倍廣告費用的罰款額度、佳潔士三個月的廣告發布週期,做出了罰款603萬元的決定。創下截止當年虛假廣告最大罰單記錄。

越來越多的打折季都是商家、企業造勢、宣傳自家產品的好時機,如何在廣告上既能吸引消費者眼球,又不觸犯法規,避免罰款,前述的幾個雷區希望企業可以重點關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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