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首批征收房屋范围划定!补偿奖励标准公布!

今天,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一期项目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公告

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已经本区人民政府作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京台高速,西至济西编组站,南至经十路,北至小清河。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济南市槐荫区城市更新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槐荫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房屋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

四、征收补偿安置

按照附件《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一期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供个稿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和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特此公告。

槐荫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0日

补偿方案

安置房屋的位置、户型及面积

本次房屋征收安置房源位置:青岛路以南,物流大道以西,为安置五区,安置房为框架结构的新建高层楼房。

本次房屋征收安置房屋共计1720套,最终面积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具体选房方案将依据法规规定,于正式选房开始前公布。

安置房屋面积与数量↓

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首批征收房屋范围划定!补偿奖励标准公布!

评估价格、奖励及其他费用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评估价格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评估价格、分户评估结果等由依法选定的该项目征收评估机构分别另行公示。

1、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逾期不申请复核的视为放弃申请复核的权利。

2、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逾期不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视为放弃申请鉴定的权利。

(二)搬迁费等费用标准

1、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按照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照每平方米35元计算;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照2000元计发。

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待建或在建房屋,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2、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照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3、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

(三)奖励标准

1、征收住宅房屋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起始日起4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其被征收房屋价值15%的货币补偿奖励;

在签约期限起始日起45日后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其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货币补偿奖励;

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被征收人给予其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货币补偿奖励。

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保障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只对原被征收房屋价值部分计算货币补偿奖励金额。

2、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限起始日起4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其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格优惠幅度为10%;

在签约期限起始日起45日后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其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格优惠幅度为5%;

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其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不予优惠。

3、征收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4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其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在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45日后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其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货币补偿奖励;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其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货币补偿奖励。

4、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4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和按期搬迁奖励费合计3万元;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45日后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和按期搬迁奖励费合计1万元;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不予奖励。

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不再发放搬迁奖励费。

5、征收非住宅房屋,

在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4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提前搬迁奖励费和按期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5%计算;在签订补偿协议起始日起45日后至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提前搬迁奖励费和按期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2%计算;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空房的,不予奖励。非住宅房屋搬迁奖励费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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