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於命9487
這個問題是很多業主關心的事情。因為有很多業主買了房子,但是因為沒有買車庫的位置,所以說無法停車。這裡邊要分情況來說,一個是小區裡地面上的停車位,一個是小區裡面地下的停車位。現在很多小區都是花園式佈置。一般小區的地面上是不允許停車的。但是也有部分的小區,他的小區地面上是允許停車。但是小區地面上的,停車位沒有劃定固定的位置。也就是說誰的車先停進去,誰就有停車位,後進來的就沒有車位了。現在有一些小區的門衛也進行了管理。設置了停車欄杆兒,也就是說,如果你不辦卡的話,車是開不進來的。很多業主不理解,以為房子是自己買的,為什麼停車的地方卻這麼難呢?其實小區這麼管理也是對的,小區就是應該給大家創造一個,安靜舒適,平安的走動環境。小區裡邊兒的老人和小孩比較多,如果允許車輛,開來開去的話,也是不安全的。
再來說一下,小區的地下車庫。地下停車庫,都是業主買的。一般人在買了房子之後,如果錢富裕的話,會買地下停車庫。但也有一些人沒有買車位,所以自己的車開不進小區也停不了地下停車庫,有的時候遇上著急的事情,車也進不來,所以說很惱火。這也沒有辦法的事!地下停車庫面積是有限的,其實地上也是有限的,但是車輛是無限的,每一家可以有一輛車,也可以有兩輛車。所以有的時候會造成停車位非常的緊張。
我個人是贊成物業對小區停車的嚴格管理。因為不嚴格管理的話,對買車庫的業主來說是不公平的。
文史大世界
小區裡沒買車位,不讓業主的車進小區合理合法嗎?
提問人混淆了一個概念:人進小區和車進小區不可同日而語、混為一談。 物業管理和車輛管理應分開來說,並沒有絕對關聯,拿兩件事當一件事說,有譁眾取寵、誇大事實之嫌疑!
業主只是房子的業主,未必是停車場的業主或合法使用人!
對於提問人提出的問題,需要具體的分析來看,正常情況物業管理方不讓業主的車進園區,有下幾種原因:
一、小區沒有地面車位,而且地下全部是產權車位。當地如無法規硬性規定,根據物權法,擁有車位產權的開發商可選擇只售不租。
二、園區地上、地下有公共車位,但是已出租完,臨時停車沒有空閒的車位供提問人的車停放!所有車輛進來不是亂佔他人車位就是佔用綠化、消防通道的等非停車區域 ,影響小區的秩序。
三、本人沒有租買車位,車進園區後還隨意亂停佔用他人車位。此類業主違停多次經物業糾正仍不改,違反小區停車場管理規定,且引發他人投訴,所以上了物業黑名單,物業拒絕向此車提供停車服務!
四、 有人入園停車,以公共車位屬於小區業主為由拒交停車服務費,還常常以堵門方式威脅物業管理方。有此類行為業主也會上物業黑名單,沒有承認錯誤前拒絕其車入園。
有些人拿接送病人、運送重物舉例辯稱,這是以臨時停靠,而非長時停放為前提,一般物業管理方都是允許的,但提問人所述情況明顯不在此列!
還有一些物業管理方和個別業主的私人矛盾,也不在這細說。
提問人問怎麼解決?
不知提問人所述的情況是以上的哪一種?
筆者建議:需要提問人自己分析研判,如果確有冤情,可以根據問題要具體查找相關法規依據,有了充足準備後,找到相關部門比如房產管理部門、街道和社區,或當地新聞媒體,去擺事實講道理,維護自己的權益。
此答
老包有時不在線
這個答案肯定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首先要弄清楚車庫的買賣和歸屬是否合法。
國家規定只有有產權的車位才可以進行買賣,銷售。但事實上我們都知道,國內有幾個車位是有產權的。
大部分情況下小區的車位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列入公攤面積的,這種車位不用說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因為大家買房的時候是出了公攤的,小高層不到80平米的房子,都花了100平米的錢,一平米多少錢,省會城市大都破萬的,好的地方兩到3萬,也就是業主除了房子外,在小區裡多花了20多萬到五六十萬的錢,所以開發商是無權買賣和租賃的。
另外一種是國家規定的安防工程改造的車位,安防是國家要求的,開發商沒有條件的,這種安防改造的車位是不會有產權的,這種車位的買賣嚴格講就是非法的。
除了這兩種以外的,開發商投資建設的車位佔比不多,即便是開發商投資建設的,但是有產權證的有多少?
沒有產權業主買了權益也是得不到保護的,現在的車位都不便宜,以杭州為例低於20萬的車位是算很便宜了,主城區50萬到60萬一個很普遍,但這種情況業主花了如此鉅額的金錢,買的車位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呢?
沒有產權證一切都是0.
那麼如此一來業主如何放心的買車位,開發商有多少在違法買賣,有多少在重複買賣,又有多少利用這些所未的理由逼迫業主買賣,甚至數倍的抬高價錢?
現在社會車子已經成為家庭必備工具,我國現在的汽車保有量已經突破3億,四口之家平均每家一輛,如果只有買了車位才能進入小區,那麼車位是開發商一家銷售,價格壟斷,乃至數倍銷售就會成為常態,這樣對於業主而言是否構成侵害利益呢?
所以業主一定要團結起來,將不合理不合法的情況反饋給當地的政府部門,和媒體,依靠社會的力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文化一起聊
小區是你家,不讓你進車,如何回家?所以這個答案一定是不合法的。
什麼是小區?小區就是由很多業主組成,並且擁有一定配套設施的地域,這是一個小區規劃成立的前提。在一個小區樓盤開發時,政策就有規定要達到什麼樣的條件才能交房,完成小區的配備。按照現在的要求,住戶跟車位需要一定的配比,為什麼要這樣配比,就是希望至少毎戶擁有一個停車位能夠停放業主車輛。
無論這個小區停車位的產權是誰的,車位的目的就是停車,並且不能改變用途。停車位如果是開發商的,也要滿足業主停車需要,這個車位不能打包出售和霸王條款方式出租。有的開發商由於短視亂作為,以為是自己的車位自己的產權,可以搞點壟斷,抬高價出售或者霸道不出租,這都是政策應該管束的行為。
小區除了產權車位以外,很多小區配有公共車位,人防工程車位或者臨時車位,或者規劃有臨時停車項目,一個小區不僅有業主進出,也有來訪的,送貨的等車輛進出,所以,一般來說,都會配備臨時停車項目。這個是一個小區物業公司管理的基本常識,主要是方便臨時車輛停放。
現在,有些開發商或者物業往往為了賣車位,釆用一些下三濫手段或者作一些小動作逼迫業主就範,這個是不可取的作法。車位作為小區的配備設施,如果產權是開發商的有人願意買,開發商就可以賣,如果業主不想買,開發商就可以出租的。這個租金收取應該在規定的範圍之內,不能因為自己壟斷車位來進行非法獲利。
你遇到的這個情況,是很多小開發商愛玩的遊戲,嚴重影響業主的居住體驗,破壞了雙方的和諧關係,遇到這類情況,你們組織起來向社區,街道,住建局甚至市政熱線投訴反映。
我將與你同行
首先要明確法律是由民眾的公序良俗為基礎而制定的,是經過反覆論證的,也可以說合法即合理。法律條文不想“宣讀”了,那兒都能查到,咱們只講事實,小區紅線範圍內,除明確產權的一切地上物體(道路、綠地、設備、房屋等等等等)都屬於小區業主所有(包括使用權和所有權),因為它們包括公攤和配套,是業主花錢買下來的。但業主在使用及改造時還需要徵得全體業主的同意,不允許侵佔公共資源,同時還有綠化部門、規劃部門、城管部門……在監督你,說到底個人的權利都是有限的,你在取的權利時要付出同等的義務。
再來看地下部分,也是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的。地下部分的建安成本通常是地上建築的1.2-1.5倍甚至更高,並且與地上部分的權利和義務是分開的,因為涉及到國家的人防工程(國家依照法律強制佔有的建築),不適合算進公攤面積,所有權基本和業主沒有什麼關係。除明確產權(開發商)的其他部分依照法律法規“誰投資誰受益”享有使用權,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所以就會出現開發商“出租”、“出售”地下停車位的情況了。為什麼會出現個別小區業主“堵門”後,就“解決”了不買車位只租就可以出入的結果呢?並不是業主爭取回了自己應得的權利,而是開發商做出了讓步,因為相關部門出面了,開發商如果想在該區域繼續經營而不被“責難”,就要付出一定的社會責任,相關部門為了緩解矛盾只能“道德綁架”企業,僅此而已。
地下人防工程並不是遍地都是,是按照人口比例配置,一些別墅、多層洋房等等人口密度小的住宅區不一定會配置,紅線範圍內就會記入公攤轉讓給業主,那就真正是業主的權利了,但也付出了相應的成本。戰爭時期也許你的富豪“鄰居”就會躲在你們小區的地下停車場裡,和你擠在一起,他們的豪宅或許被炸、或許被接管了,在不可抗力來臨的時候,個人的物質權利無從談起,且行且珍惜。理智對待遇到的事情,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內行使你的權利就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既然法律保護了開發商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你就找相關部門行使你的“和諧權”,嘿嘿嘿。
修仙煉體
現在稍微高檔一點的小區都實行的是人車分流,車輛只能直接進入地下停車位,小區門口只供人員進出。沒有車位、辦不了車位出入門禁卡,你的車輛就自然沒辦法進小區了呀。
買了小區的房子,沒人會不讓你人進入小區,但並不一定會允許你的車輛進入。小區公共部位使用處分權歸全體業主,這點沒任何問題,但你想自己使用是不是也需要徵得全體業主的同意?你如果手裡持有全體業主簽字、同意你車輛進入小區的文書,那麼物業禁止你的車輛進入小區的話,你完全可以起訴物業。
現在有些物業確實不知道自己是個什麼東西、牛逼哄哄、耀武揚威的,其實說難聽點就是業主花錢顧來的一個服務隊而已。業主如果認真起來,物業服務不到位不能令大多數業主滿意的話,完全可以通過業主大會決議解除與物業的服務合同。我們小區就是通過這樣的方式更換的物業。
也有部分業主,以為自己在小區買了房子,小區的一切公用設施、公共基礎部位自己都可以隨便佔用。錯!
用戶2077523280
小區裡沒買車庫,保安不讓進車,這太正常了,也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我們知道,一個物業小區需要有效管理,其中小區禁止入車也是維護小區秩序的有效辦法,有些物業小區,為了小區安全,尤其是為了孩子安全,禁止小區入車,這也是好辦法。
如果小區禁止進車,那麼物業管理,園區規劃一定是按照這個標準設定的,尤其是綠地,這也是園區環境的一部分,這也決定了小區當中沒有條件設置車位,如果進車那麼應該停在哪裡呢?肯定是亂停亂放,影響了小區的管理。
現有的小區物業管理模式是,有限的車位,車庫向業主出租,其他地方不許進車,如果沒有車位或者車庫,那麼不得進入小區,車輛可以停在小區之外。
就以上分析,題主詢問,是否合理合法,其實這裡面是有忿忿不平因素的,其實,一個好的物業小區,是需要有效管理和業主遵守規則的,尤其是車位,如果沒有管理,到處違停亂停,那麼這個小區就亂了,這會影響到小區的每一個業主,所以,每個人都不要自私的只考慮自己,更要考慮公共利益。
題主詢問該怎麼解決?或者買車位,或者租車位,或者每天把車停在小區之外,其實,提這個問題的人,可能就是一個根本就沒有車的人,因為只要有車,都知道該怎麼辦,不會提這樣的問題。
韓東言
此山是我開,小區是我管,若想從此過,留下買路財。
古時佔山為王、攔路搶劫的山匪大盜,自以為佔據了某座山嶺,這整座山嶺及嶺下道路都是其領地,冠免堂皇地打家劫財為理所當然。
如今的小區管理者都是抱著這種心理為所欲為,自認為自己就是小區的主宰、小區的土皇帝,自以為是的制定一些對己有利、對他人有損的規章、制度。殊不知這些規章、這些制度並沒得到業主的認可,也沒經過聽證,是一家之言。
小區設置物業機構,本身就是一種錯誤,是一個失策之舉。設置物業本身,對小區的業主沒有帶來什麼好處,反而增加業主們的負擔。
小區物業這個東西只會要錢,不會維護物主權利。小區物業與業主是一個矛盾體,是互相對立的。主要是物業管理者不是從業主的角度去考慮問題,沒有做好該做的服務,沒有盡到應盡的責任。
小區物業管理員,你有什麼權利不讓業主開車進出,買不買車庫是業主的權利,你TMD當初讓房產商賣房時強行寫進合同裡:買房首先要買車庫,不買車庫就不能買房。
你這種物業管理就是侵權,侵犯了業主的權利。你TMD法律都不懂還做什麼物業?是走什麼上層路線來的?
老斌149755584
我只想說物業做的對,他們是為全體業主負責的,100家裡60家買了車位40家沒買,沒買車位的車都停小區裡?那60家的公共權益怎麼保障?我覺得樓主心裡其實很明白,估計想博一波同情。你把車停外邊人回家我不信他不叫你進?
i綄鎂
其實根據一開始的規劃,小區的地上停車位是免費給業主用的!不要問為什麼!
但是後來,開發商就把車位打包出售,甚至賣給外面的人!其實這樣是不合理的,大家想想,車位是佔你小區的面積的,買房的時候他們會宣傳綠化率什麼的,你買的不但是你居住的地方,更是小區的環境!地上的車位收費肯定是不合理的。地下的可以收費!
解決方法就是能買就買吧,不買沒地方停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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