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明令禁止原始婚嫁,保护一夫一妻制,严惩淫佚、寄豭、逃嫁

秦始皇是中国古代的一位杰出帝王,他不仅统一了中国、统一了领土、统一了政制、统一了法制、统一了文字、统一了货币、统一了度量衡,而且也统一了婚嫁民俗。《史记·秦始皇本纪》:“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絜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大治濯俗,天下承风,蒙被休经。”严令禁止原始婚俗,国家保护一夫一妻制婚姻,对违背一夫一妻制习俗的淫佚、寄豭、逃嫁等要严刑处理。秦代成为后世封建礼教的婚姻习俗的开端,历史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秦始皇明令禁止原始婚嫁,保护一夫一妻制,严惩淫佚、寄豭、逃嫁

西周春秋时代我国的家庭婚嫁形态还保存很多原始习俗,这些习俗有的与当时盛行的宗法制度结合起来,成为原始宗法性的婚嫁形态,而与唐宋以后封建宗法婚俗不同,是人类家庭婚姻形态发展的必经阶段,在当时的人们看来是正常现象,不可用汉代以后乃至现代人的庸俗观点如非礼、淫风、乱伦等来看待古人婚俗。

当时社会上存在的原始形态的婚嫁习俗和家庭形态主要有三种:

其一,烝、报式的家庭形态与婚嫁习俗。这是父系家长制大家庭下的产物。在父系在家庭中,家长掌管全家的所有财产,并实行一夫多妻制,占有许多妻妾。他死后,他的财产和妻妾由他的嫡长子继承,因为在原始宗法制度下,妻妾也是家长的财产,是为家长生儿育女、繁衍后代并满足性爱需要的特殊性质的财产。这样在婚姻上就出现了所谓烝、报的制度。所谓烝,就是继承父亲地位的儿子,可以和除了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妻妾发生婚姻关系;所谓报,就是儿子可以和叔母、伯母发生婚姻关系,也就是把她们作为自己的妻妾。这种婚嫁形态在春秋时代及以前被认为是合法的、正常的。

《左传·庄公二十八年》载:“晋献公娶于贾,无子,烝于齐姜,生秦穆公夫人及太子申生。”晋献公通过烝的形式占有多为妻妾,其中齐姜本是晋献公的父亲晋武公的妾,但不是献公的生母,献公按照当时的习俗惯例把齐姜娶过来,齐姜为他生了一男一女,女儿后来嫁给了秦穆公,男的名叫申生,成为太子。后来献公又娶了年轻美女骊姬为妻,骊姬为立自己的儿子为太子,害死了申生。

《左传·闵公二年》载:“初,(卫)惠公之即位也少,齐人使昭伯(惠公庶兄、宣公子)烝于宣姜,不可,强之,生齐子、戴公、宋桓夫人、许穆夫人。原来卫惠公的庶兄昭伯烝了昭伯的非生母、惠公的生母宣姜,当时惠公少不更事,宣姜不愿意,昭伯强行占有了她,宣姜为昭伯生下了二男二女。从中可以看出烝、报是流行习俗,贵为国君夫人的宣姜也不能违抗这种婚俗,其宗法性显而易见。”

秦始皇明令禁止原始婚嫁,保护一夫一妻制,严惩淫佚、寄豭、逃嫁

提起宣姜,我们会想到《诗经·邶风·新台》,这是一首讽刺诗,其特点是指桑骂槐。

《邶风·新台》

新台有泚,河水弥弥。燕婉之求,蘧篨不鲜。

新台有洒,河水浼浼。燕婉之求,蘧篨不殄。

鱼网之设,鸿则离之。燕婉之求,得此戚施。

当初,卫宣公和父亲卫庄公的姬妾夷姜私通,生下儿子公子伋,卫宣公便把公子伋托给右公子抚养。 卫宣公很宠爱夷姜,因此将公子伋立为太子,并让右公子教导他。后来,右公子替太子伋迎娶齐国女子宣姜为妻,还没有成婚。然而卫宣公听说宣姜长得非常漂亮,就动了歪心眼,于是在河边搭起一座亭台楼阁,等齐女宣姜经过时,就先行拦截把她娶过来了,并再替太子伋娶另外的女子。古代老百姓都是诗人,嬉笑怒骂信手捏来皆成诗,他们的想象力之丰富、讽刺之辛辣,空前绝后。

《左传·宣公三年》载:“(郑)文公报郑子之妃曰陈伪。”杜预注:“郑子,文公叔父子仪也。汉律,淫季父之妻曰报。”原来郑文公这位国君也是堂而皇之地把自己叔父的妻妾占为己有。

除了烝、报,还有与之相似形态的下淫。《史记·鲁世家》载:“惠公适夫人无子,公贱妾声子生子息(隐公)。息长,为娶于宋,宋女至而好,惠公夺而自妻之,生子允(桓公),登宋女为夫人,以女为太子。”原来鲁惠公为他的儿子息娶了宋国贵族女子为妻,惠公见宋女子年轻漂亮,竟然把她夺归来,作了自己的妻子。这种贵族把家族内除亲生女儿以外的下辈女子占为自己妻妾的现象,就是下淫。

秦始皇明令禁止原始婚嫁,保护一夫一妻制,严惩淫佚、寄豭、逃嫁

与烝、报、下淫有类似性质的婚俗是叔接嫂,即弟弟纳自己哥哥的妻子为自己的妻子。《左传·闵公二年》载:“共仲通于哀姜,哀姜欲立之。”共仲是公子庆父,哀姜是其兄庄公之妻。庆父不死,鲁难未已。庆父一再作乱,为害鲁国。当时庆父与哀姜私通,成了夫妻,所以哀姜想让庆父当国君,成为庆父作乱的内应。不过在当时贵族娶兄长之妻是习惯,并非违法。这种叔接嫂的形态在后来的少数民族中常见,如清代皇太极之妻、顺治帝之母孝庄就曾下嫁给皇太极的弟弟多尔衮,所以顺治称多尔衮由“皇叔父摄政王”改为“皇父摄政王”。

其二,媵和姪娣从嫁的家庭形态和婚嫁习俗。这种习俗是原始群婚制的残余,成为当时贵族男子霸占大批女子,实行一夫多妻制的工具。《春秋经·成公八年》载:“卫人来媵。”杜预注:“古者诸侯娶嫡夫人及左右媵,各有姪娣,皆同姓之国,国三人,凡九女,所以广继嗣也。鲁将嫁伯姬于宋,故卫人来媵之。”按媵或姪娣从嫁制度,如果诸侯娶一名嫡夫人,就有嫡夫人的姪、娣,两个同姓国的左媵和右媵,以及左媵和右媵的姪、娣,一起出嫁,一国三人,一娶九女。如出嫁国(女方)鲁国,迎娶国(男方)宋国(国君),则媵女国(晋国)三女为晋女姪、晋女媵、晋女娣,嫁女国(鲁国)三女为鲁女姪、鲁女伯姬(正夫人)、鲁女娣,媵女国(卫国)三女为卫女姪、卫女媵、卫女娣。陪嫁女除外,也有陪嫁臣,如百里奚。百里奚少时家境甚贫,颠沛流离,后出游诸国,到齐国,不被任用;又至周,仍不被任用;后被虞公任用为大夫,晋灭虞后被虏,作为陪嫁之臣被送往秦国,因秦穆公以媵臣待之,出走至宛,为楚人所执。后秦穆公闻其贤,用五张黑牡羊皮将其赎回,授以国政。称为五羖大夫。任秦大夫七年后,与蹇叔等共同辅佐穆公建立了霸业。

秦始皇明令禁止原始婚嫁,保护一夫一妻制,严惩淫佚、寄豭、逃嫁

其三,对偶性质的婚姻形态。所谓对偶婚,是介于群婚和一夫一妻制之间的婚姻形态,就是不牢固的一夫一妻制。这种形态,在庶民家庭比较流行。女子可以离家出奔,如《国语·周语上》载:“恭王游于泾上,密康公从,有三女奔之。”反映当时一夫一妻制不稳定,女子可以随意弃家出奔。《左传·昭公十一年》载:“泉丘人有女,梦以其帷幕孟氏之庙,遂奔(孟)僖子,其僚从之。”女子可以随意离弃家室,投靠梦中人,与他人为妻。当时女子出奔不违法,还受到鼓励。《周礼》记载:“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家者会之。”目的在于多生育,添人口,增强氏族实力。

后来产生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及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的规制,男女婚配开始受到约束,失去了自由。但到秦始皇时代,才统一了婚嫁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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