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飞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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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理财市场的快速发展,购买理财产品逐渐成为人们投资的重要方式。银行以其优秀的资信为依托,在理财产品的发行和销售中更易受到信任,但是实践中出现了

银行职员以银行名义销售不属于银行发行也不属于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并从中获得高额的佣金提成的情况,俗称银行飞单理财。

造成这类案件的原因主要是:

一、部分银行理财销售不规范。长期以来银行同时经营自营理财和代销理财业务,两项业务界限不明晰,存在管理上的真空和灰色地带。

二、投资者辨别判断能力不足。涉银行飞单理财案件中,投资者购买产品往往是基于对银行职员的过度信任,未能审核理财协议和产品性质,理财款交付甚至直接交由银行职员代为操作,缺乏基本的风险防范及对理财产品的判断能力。

三、监管处罚措施不力。内部监管上,银行职员流动性大,爆出飞单理财产品后,银行往往以开除涉事职员了事,缺乏强有力的处罚威慑。

法院建议

1.提高从业准入门槛,防范员工道德风险。

银行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理财销售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严格行业准入门槛,优化进入及退出机制,从源头上避免飞单理财风险。

2.规范理财销售行为,严格风险防控机制。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全面规范理财销售行为。硬件上,对自营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实行录音录像并实施专区销售,严格落实录音录像要求,做到买者自负,切实打破刚性兑付。软件上,加大日常业务检查的力度和频率,加强基层网点风控隐患和内控排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理财销售行为规范化在银行职员业绩评定中的占比,销售过程中严格评估销售对象风险承受等级,充分披露产品信息及风险,严禁误导隐瞒消费者。

3.加强惩罚处置力度,依法处理违法行为。落实责任,对银行违规销售飞单理财行为进行内部惩处与行政处罚。在对银行职员直接处罚的同时,加强对负管理职责责任人的处罚,并对涉事银行进行行政处罚。对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建立主动赔偿机制,及时赔偿消费者合理损失。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普及理财产品常识,提高辨别真伪能力。银行及监管部门应共同着力培养公众对理财产品的辨识能力,宣传和普及关于理财产品的基本知识。健全现有的理财产品公示及登记制度,以现有的中国理财网为基础,建立银行销售产品的强制登记制度,不论是自营理财产品还是代销产品,均进行登记备案并公开供投资者查询核实。

来源 信时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潘锋 李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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