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德经》的二十个争议之十七:“法物”还是“法令”
出处:第五十七章。
歧义:通行本作“法令”,郭店楚简本、帛书本均作“法物”。
辨析:
第五十七章“法物滋彰,而盗贼多有”,郭店楚简本、帛书本、河上公本等均作“法物”,据此可断定“法物”是古本原貌。通行本同王弼本改作“法令”。“法令”是针对繁刑苛法而言,意为“法令越明细,盗贼越多”(任继愈译)。
但是这里的“法物”不能简单以为就是指君主用于仪仗或祭祀的器物。河上公注曰:“法物,好物也,珍好之物滋生彰著,则农事废,饥寒并生,故盗贼多有也。”
老子说到“盗”的时候,一般都和好东西连在一起。第三章说“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难得之货”就是产生盗贼的罪魁祸首;第十九章说“绝巧弃利,盗贼无有”,弃绝巧诈和贪欲,是防止盗贼产生的根本措施;第五十三章说“资财有余,是谓盗芋”,之所以被称为强盗头子,必然和大肆敛财有关。
以老解老,“法物”,即第三章所言“难得之货”。
结论:还老子原貌,作“法物滋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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