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先後經歷了四次修改,1999、2004、2005、2013。尤其是2013年的修改,簡述如下:
1、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改為了認繳登記制。以前實行的在一定年限內必需繳足。
2、放寬了註冊資本登記條件。最低註冊資本改為了3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股份有限公司500萬;不再限制設立時首次出資比例。
3、簡化了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公司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公司法作為市場經濟基本法,修改的目的是為了更適應社會經濟發展,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經濟有序良好的發展。上述修改適應了這個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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