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47」執行課堂︱你不能不知道的「執行難」和「執行不能」

「18-147」执行课堂︱你不能不知道的“执行难”和“执行不能”

聽說你們最近正在解決執行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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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的案子咋樣了?能一起解決嗎?

執行法官

您放心,每一件案件法院都會盡最大努力去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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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官

您先彆著急,我在系統上給您查一下,您的案件經過了“四查、兩查”,但是沒辦法查到被執行人的財產可供執行。請問您可以提供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線索嗎?

執行小常識:“四查”,即查銀行、查工商、查車輛、查不動產;“兩查”,即到被執行人的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查找其下落及財產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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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官

您的案件經過了“四查、兩查”,查明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且您現在又沒有其他的財產線索提供,按照法律規定將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什麼?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沒錢你們法院就不管了?你們不是要解決執行難,我拿不到錢還不算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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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當前法院執行局常常會上演的場面。

自“基本解決執行難”攻堅戰打響以來,許多當事人從各種渠道得知法院正在加大力度解決執行難,紛紛來到法院要求趁著“基本解決執行難”解決自己的案件。

然而,儘管法院已經窮盡執行舉措,卻並非所有案件都能得到履行。

大哥,先彆著急上火。您需要正確區分執行難和執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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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您需要明確法院執行案件的類別

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

一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

二是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執行法院窮盡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

第二、您需要明確“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所提出的“基本解決執行難”所針對的主要是第一類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主要解決的是被執行人規避或抗拒執行、有關人員或部門干預執行以及法院消極執行、拖延執行等情形。

第三、您需要區分“執行難”和“執行不能”

執 行 難:指判決以後,被執行人有財產、有履行能力,但是因為種種原因執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執行人千方百計逃避隱匿財產,導致法院查控困難,或者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難以找到,或者有關部門不配合,導致執行工作難以順利展開等。

執行不能: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資源手段進行查控,並對被執行人採取了限制高消費、限制活動空間、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後,即經執行法院窮盡執行手段仍不能執行到位的案件,則稱之為“執行不能”案件。

通俗解釋:執行難就是有錢不還,執行不能就是真的沒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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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您需要理解案件“執行不能”不是法院“執行不力”

許多當事人認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就萬事大吉只等拿錢了。這一誤會導致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案件不能履行是因為法院不去執行或是不認真去執行,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和權威。

“執行不能”案件並不是人民法院執行不力,而是由於被執行人喪失清償能力所致。對於這類案件,這是任何國家、任何時期都無法避免的客觀存在,本質上屬於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該類案件不納入基本解決執行難任務目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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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您需要掌握“執行不能”的救濟途徑

執行不能的案件,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終結執行或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終結本次執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終結執行或者終本裁定不服有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等規定提出異議。

當事人無需一聽到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就心慌意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有嚴格的規定,一切依法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規定,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的,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隨時申請恢復執行,並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且在終本後五年內人民法院還會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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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官

簡單來說就是:若您的案件經法院窮盡執行措施,查明對方確實沒錢可還的就歸屬“執行不能”案件,法院將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但終本不是放棄不管,五年內每半年會在系統上查詢一次財產。一旦發現財產線索可隨時申請恢復執行

。所以,終本不是終止,關鍵在於能否找到財產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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