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至縣人民檢察院受理一起入室盜竊刑事案件。
李某家中現金一萬餘元,金銀首飾、工藝核桃等財物被盜。公安機關在勘查現場時發現,其家中臥室玻璃窗框表面發現少量血跡,隨即對該血跡進行技術提取,經鑑定該血跡中DNA與同村範某血樣系同一人。範某存在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機關抓捕範某後,範某始終辯解稱其沒有實施該盜竊犯罪,未去過案發地。
該案陷入“零口供”定罪的情形,證明範某的犯罪事實。根據刑事訴訟“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要求該案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條,證明是範某實施了該盜竊犯罪。具體到本案中,需要以下幾個方面的證據形成證據鏈:
1
犯罪嫌疑人入室盜竊的動機和作案時間
2
犯罪嫌疑人進入李某家中實施盜竊時留下的腳印、指紋等物證
3
被盜財物,特別是被盜首飾,工藝核桃的去向等證據用以證明範某實施了該盜竊犯罪。
本案中,由於範某的拒不交代,導致DNA比對這一關鍵物證顯得過於碎片化,只能證明範某去過案發的窗戶處,沒有其他證據支撐的情況下,無法對範某進入室內,偷走財物這一犯罪行為進行有效證明,“零口供”的情況下,更要求偵查機關注意各方面證據的收集整理,將原本零碎的證據進行有效串聯,形成證據鏈條,指證犯罪行為。
該院對範某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並要求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
文字:房煜海
審核、簽發:周廣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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