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起訴工商總局商評委、劍南春、五糧液、汾酒

幾年前,茅臺集團申請註冊使用“國酒茅臺”商標。但2016年年末,國家商標主管部門作出決定,對這一商標不予註冊。茅臺提出複審,今年5月25日,商標委再度決定不予核准註冊。

茅臺起訴工商總局商評委、劍南春、五糧液、汾酒

此次,茅臺起訴商評委,要求商評委撤銷不予註冊的複審決定。此外,還將五糧液、劍南春、郎酒、汾酒等31家機構和企業列為第三人。據瞭解,2015年最新修訂的《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茅臺集團在起訴書中提出:

“國”自本身有“國家的”、“國家級”的含義,但是“國酒”作為詞彙並不能得出“國內最好的酒”的含義,而所謂“國家級酒”的含義也是模糊不清的。“國酒茅臺”的含義應當結合這一商標的整體來理解。

“國酒茅臺”的“國酒”的含義應該是“中國白酒的典型代表之一”。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國酒茅臺”商標在形成之初即具有悠久的歷史淵源,在發展中,茅臺集團誠信、勤勉經營,獲得了多個國家級、國際級大獎,其作為中國白酒的典型代表之一的地位已經為社會各界認同。

茅臺集團認為,“國酒茅臺”已經在社會上使用多年,相關統計結果表明,“國酒茅臺”的使用並沒有不當而導致損害同行業酒企的利益。此外,其他酒企也註冊並大量使用“國”字商標,如國窖、劍南春國寶等,與“國酒茅臺”共存於市場多年。其他諸如藥品、茶葉等商品,也出現了“國禮”、“國粹”、“國藥公”等商標,根據審查一致性標準,“國酒茅臺”商標也應當予以核准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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