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訂婚後解除婚約,還需返還彩禮麼?

男女結合最重要的是感情和雙方相互理解的程度。理解深才能相互欣賞、吸引、支持和鼓勵,兩情相悅。——楊絳

「以案释法」订婚后解除婚约,还需返还彩礼么?

近日,萊西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最終,在萊西法院法官的調解下,雙方“握手言和”,案結事了。然而,此案卻給現下適婚年齡的年輕人留下啟示:牽手之前,你真的想好了嗎?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袁某與李某經人介紹認識,後建立戀愛關係。2017年9月雙方訂婚,袁某給付李某彩禮8萬元,併為女方購買了“三金”等物品。訂婚後,雙方因裝修、陪嫁等瑣事爭吵,感情破裂,約定解除婚約,但在財產分割上存在較大分歧。

「以案释法」订婚后解除婚约,还需返还彩礼么?

2018年3月,男方一紙訴狀將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彩禮。

「以案释法」订婚后解除婚约,还需返还彩礼么?

案件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提交了大量證據,爭議較大。後經承辦法官耐心調解,雙方成功達成協議,女方同意返還男方彩禮及“三金”。

2018年6月,在法官的見證下,李某將8萬元彩禮錢和“三金”還給了袁某。本以為案結事了,但袁某卻叫嚷著不相信李某的人品,強烈要求對返還的“三金”進行真偽驗證。無奈之下,工作人員與原被告及其代理人一起到購買“三金”的商場專櫃進行了現場勘驗。經專櫃銷售人員稱重、確認,最終認定上述物品均系原標的物,原被告雙方對此均表示認可。最終,雙方簽訂協議,結束了一場分割財產的鬧劇。

法條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官寄語

時至今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已成為歷史,男女之間從戀愛到婚姻有了充分的自由,即法律意義上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可否認這是社會的進步。

然而,在有了充分的戀愛自由、婚姻自由的同時,很多人卻變得盲目或者不嚴肅,甚至是不負責任。在雙方瞭解不夠、感情基礎不牢固的情況下就匆忙定下婚約,以致牽手不成,遺恨彼此,有的即使短暫的牽手也難逃勞燕分飛、各奔東西的命運。

婚姻不是兒戲,選擇了就意味著責任、承擔,意味著包容、堅守。尚在婚姻“圍牆”之外的人,牽手之前,你想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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