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子被判一年三个月,你怎么看?

农民赵凯利


对人贩子的判刑太轻!太轻!!!

孩子对子一个家庭的重要性,失去孩子对子一个家庭的毁灭性打击等等自不必多说。就这样的判决结果,对于光大民众来说,是无法接受的,在心理和情感上都是无法接受的。

我们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也不是相关的部门,无法去判断本案所采取的什么样判决依据和标准。我们只能从普通人的个人的情感和良知来评判本案的最后结果,对于人贩子这样的判决结果,不但是太轻,还让人有种心凉的感觉。

法律是神圣和庄严的,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必须要遵守的。是我们生活行为的最低底线,是社会公共秩序和个人行为的最低规范。惩戒罪恶弘扬正气,是法律的基本,法律更是保护合法公民的有力武器,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法律是我们强有力的保证。

有些案件的处理,更是对社会大众有一种道德导向的作用。不但对影响了法律应有神圣和威严,更大的影响则是民众信仰的动摇和道德的导向。这是社会进步文明和谐幸福的最根本保证。而让人深恶痛绝的人贩子,最后却是这样的一年零三个月的判决结果,这是一种讽刺还是一种悲哀?

道德和法律是在一起的,而有时候却又让人更多的无奈,合法不一定合情,合情不一定和法。就本案来说,我们的执行法律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对于法律的解读和运用,是否正确是否偏颇,我们不得而知。

长春长生疫苗案件,三鹿奶粉案件,山东辱母案……这些案件背后反应出来的是什么,为什么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倒地老人扶不扶的现象,就是法律判决结果对社会主流导向的一个侧面反应。而这次对于人贩子的判决结果,将会起到一个什么样的作用,是惩戒?是教育?是……

遵纪守法,构建和谐社会。有你有我有他……!


沙滩椰林


太轻了,感觉就是对人贩子的纵容!

贩卖小孩子,只判一年三个月。

这不是开玩笑吧,难道判罚时不能考虑下受害人的感觉么,难道这样判罚能让罪犯悔改么?罪犯住了一年多出去后能不重操就业么?我很怀疑这点!

我们国家好多地方经常发生丢孩子的事情,我国好多孩子丢了以后很难再找回来,2014年有一部电影专门反映丢失了孩子的家长如何艰难度日,如何想尽办法去寻找小孩子的故事。


可以想象孩子对于家庭的重要,对于父母亲人的重要性!孩子如果丢了,真的可以想象真的是让父母心如刀割,伤心欲绝的事情。而对于孩子来说,从丢失的那天起,注定已经改变了命运,改变了自己的人生轨迹。甚至可能愚昧一生。因为买孩子的地方基本都是穷乡僻壤,都是现代文明很难顾及到的地方。这将对孩子和家庭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这样的判决,一年三个月,考虑过孩子家长的感受么?考虑过被贩卖的孩子的惊吓和心灵阴影么?考虑过孩子家长的极度痛苦么?而且孩子是祖国的花朵,也是祖国的未来,对于祖国的花朵和未来就这样保护么?


人贩子简直就是罪不可赦啊!贩卖孩子,应该判死刑!应该无期徒刑,让他们永无翻身之日。 期望人贩子悔改,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事情,因为他们来自于地狱,来自于穷乡僻壤,熟知穷乡僻壤的孩子需求,而贩卖孩子比贩卖毒品更加暴利,这个是无本生意啊!一个孩子不用自己生,偷来就行,到穷乡僻壤可能就能卖不少钱。巨大的暴利是这些人不断贩卖孩子的极大推动力,惩罚不重,根本不可能让他们停手和悔改的!

为了孩子,期望贩卖孩子与贩卖毒品一样判处重罪,甚至比贩卖毒品罪更重的判处!

另外,要多宣传买孩子也要入刑,这样两头抓。彻底杜绝拐卖孩子的再次发生。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好我们的孩子,保护好我们的未来!

重判,重判,必须重判!以震慑拐卖!期望未来再没有拐卖的发生。


睿思天下


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人贩子一律死刑,拐卖儿童的人贩子当众凌迟处死,拐卖又杀害儿童的人贩子凌迟处死之前先活剥皮。

收买儿童的买家,无期徒刑,明知道是被拐卖儿童还收养的买家坐牢30年不得释放。

大家觉得萨沙说的有没有道理!


萨沙


人贩子不判重刑,无以平民愤,无以震慑犯罪

人贩子丧尽天良,对受害家庭造成终生无法抚平的心灵创伤,彻底改变一个家庭的命运,必须处以重刑!

有人说,对人贩子的痛恨可以理解,但不能因此对人贩子一律处以死刑,因为即便处死,也不能遏制人口贩卖,反而可能导致人贩子破罐子破摔,作出极端事情。

我不以为然。是的,就算把杀人犯处以死刑,仍然不能杜绝杀人事件发生。但不能因此认为死刑没有用。如果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把死刑改为无期徒刑,还可以理解。但如此从震慑犯罪的角度看,死刑的震慑作用无疑更大。

人们提出对人贩子处以死刑,不能简单理解为偏激。由于人贩子没有得到有力打击,拐卖儿童的事件屡有发生,导致广大家长陷入深深的恐慌之中,更不用说那些已经被人贩子偷走、抢走孩子的家庭了。而且,虽然目前法律规定对拐卖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但是实际上,很少有人贩子因此被判死刑。总体而言,人贩子的犯罪成本太低,仅此本案为例,法院判决邓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而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不仅法律规定对人贩子的惩罚过轻,而且法院审判时比法律规定的更轻,对人贩子起不到多少震慑作用。因此,必须加大惩罚力度,就算不是一律处以死刑,也应规定人贩子一律判处至少二十年,不允许任何“打折”的情况存在。


李蓬国一针见血评论


这段时间关于拐卖儿童是不是应当判处死刑,好像突然又热起来,诚然一个孩子的丢失对于一个家庭的打击是巨大的,但是对于拐卖儿童是否一律应当死刑,我认为值得商榷,因为本质上一旦判处死刑,只会增加孩子的风险!

5月1日15时04分许,青浦公安分局接报称:在练塘镇三官桥路,贞溪北路附近一女婴被人抱走。接报后,民警立即到场处置。经查,当日14时25分许,王某带其孙女王某某(女,10个月)在上址附近的街心公园内玩耍时遇到一位曾见过的中年妇女逗其孙女,王某便将孙女让其暂抱一下,遂离开公园去找儿媳。10分钟后,王某回到上址发现该中年妇女及其孙女均已不见,随后报案。 \t\t

据了解,在与男子杨某交往后,邓某于2016年怀孕,回到老家后,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引产,却欺骗杨某自己生下一女孩。

今年过年邓某回沪后,迫于杨某的逼问,邓某无计可施,为带回“自己”的孩子,遂至附近街心公园“物色”婴儿。 \t\t

据此可以看得出来,邓某抱走孩子的目的是为了充当自己的孩子以此获得男友的信任,让感情更加稳固,但是事实上,邓某的这种无知做法不仅害了自己也害了别人!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孩子的丢失无异于一个家庭的破裂,但凡现实生活中为了找回自己孩子倾家荡产的并不少见!

拐卖儿童是否应当一律判处死刑?

从情感上来说,如果我自己的孩子丢失了,我也恨不得人贩子千刀万剐,但是如果真的对于拐卖儿童一律判处死刑,那么带来的问题也比较严重:

第一、根据现行的《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已经有死刑的规定,具体条文参下,但是为何还是有拐卖儿童的情况出现?这说明死刑并不能震慑住犯罪分子;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如果一旦出现拐卖情况无论情节轻重都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会造成的情况就是让拐卖分子变成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而这种变化是法律所推动的,原因在于死刑对犯罪的震摄力非常有限,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是死刑,可现实是故意杀人的犯罪无法禁止;其次, 如果判人贩一律死刑,那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国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难;

第三、近年来发生在当地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分析,人贩子之所以猖獗,一是销路顺畅,有较大买方市场。如果没有买方的巨大需求,请问谁又会去做拐卖孩子的事情?很显然,想要杜绝拐卖儿童事情的发生,我认为根本症结在于能不能打击买方市场的存在!而目前收买被拐卖孩子的罪名比较轻,可以考虑酌情加强关于违法收买的法律惩处宣传,另外可以加大收买人的刑事责任!具体参看如下

  •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对于呼吁将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处以极刑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这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相反反而会加大孩子的风险,一旦被发现拐卖儿童事件的发生,那么犯罪分子不排除可能会破罐子破摔的心态!


麋鹿说法


以拐卖儿童为例,本人认为,对人贩子完全可以判死刑,理由如下:

1.从犯罪后果说。

对于父母而言,很大程度上说将永远见不到自己的孩子,这和杀死自己的孩子有何区别?对于孩子而言,虽然活着,但将永远见不到自己的父母,这和杀了自己的父母又有何区别?这种永远的别离连见最后一面的机会都没给,并且明知对方活着却永生不能相见,永远的生离比死别更让人无法承受,说句难听的话,这种痛苦还不如死亡来的死心塌地一些,怀着一丝希望的绝望那种痛苦可想而知,这种天天想念的痛苦一直到死都不会消失,因为明知人还活着,不可能淡忘,只能越来越强烈,正所谓叫天天不应 叫地地不灵,让人痛不欲生,生不如死。所以,人贩子给受害者带来的打击,折磨和痛苦甚至远远大于杀人。

2.从民意情绪说。

人贩子让一个家庭承受着甚于杀人者带来的更大伤害,却只是为了一己相对较小的利益,可谓残忍至极,龌龊至极,即使从旁观角度也无法让人产生丝毫的同情心。所以,在公众眼里贩卖儿童者比故意杀人者更可恨。

3.从震慑效果说。

拐卖儿童对受害者来说痛苦无比,但对于人贩子来说代价小,来钱快,所以量刑较轻定会鼓励更多好逸恶劳之徒加入人贩子队伍之中。防永远大于治,重刑震慑之下定会极大降低拐卖儿童犯罪率,不说会杜绝也差不多,人贩子根本算不上亡命徒,因为这种犯罪代价不大,压根就没有生命危险,说铤而走险都有点言之过重了,一般都是怀着偷鸡摸狗之心,为了一些蝇头小利,自恃犯案也要不了命,干着人间可以说最残忍的事,如果将要受以极刑,搭掉性命很划不来,人贩子这笔帐比谁算的都明白。

4.从保护受害儿童安全上说。

如果考虑量刑过重会造成人贩子杀人灭口和拒绝交代孩子下落,完全可以在颁布贩卖人口死刑新法前规定并提前公布新法执行过渡期,过渡期之前的案件按原法对待,并且主动投案交代的从宽处理,在过渡期之后作案的按新法执行。这样执行新法既防止之前作案的人贩子狗急跳墙,又可使新法之后的拐卖案大大减少。

对人贩子的迁就和忍耐应该有个期限了,因为后果的严重性真的可以和故意杀人相提并论。


蓝天149349296


不管是拐卖还是拐骗,都应该坚决打击。事件回顾:2018年5月1日14点左右,被告人邓某某因对男友慌称自己与其生了孩子,为圆谎,遂独自到青浦区镇练塘镇小蒸社区三观桥街心公园内逗被害人王某某玩乐,趁其看护人暂时离开之时,将被害人王某某带到其男友暂住地,欲与男友共同抚养。

2018年8月8日,经上海青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

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诗词公寓观点:虽然法院判处邓某某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这里最大的不同就是拐卖儿童和拐骗儿童的区别。

拐卖儿童根据刑法应该是五年起步,十年以下,并处罚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那就是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而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的罪名是拐骗儿童,她的目的是自己抚养,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法院正是基于这点才判处她一年三个月。

但个人感觉对邓某某的判决还是有点轻,为了一己私利不择手段的去偷孩子,想孩子了自己不会生?就算不会生可以用合法渠道去收养孩子啊。

邓某某的行为毕竟在孩子父母失去孩子的一段时间内,对孩子父母的心里伤害已经形成,社会影响的破坏力也非常恶劣,不过相对于拐卖儿童来说,拐骗儿童性质还是有所区别。


诗词公寓


什么?人贩子只被判了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拐卖妇女儿童罪起刑就是五年,这也太轻了吧,如何能够起到震慑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

初看本题的时候我也和大家一样义愤填膺,但了解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后,我才恍然大悟法院这么判确实做到了罪刑相适应。

据报道,46岁的邓某和小她6岁的杨某于2015年开始交往,2016年怀孕后回老家安胎。后来,因为身体原因邓某在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做了引产,并欺骗杨某她生下了一个女孩。今年过完年,邓某回到上海,杨某经常询问“女儿”的情况,并多次提出要见“女儿”,邓某一直借口“女儿”放在表哥家寄养。为了圆自己的谎言,邓某在练塘镇的一个街心公园里,将一个老人抱着的孙女骗走抱回家,对男友谎称这就是他们的女儿。

案发以后,警察不到一天的时间便解救了被拐骗的女孩。
严格说来,邓某并不是人贩子,因为人贩子具有出卖的目的,而邓某只是想把骗来的女孩当自己的女儿抚养。也正因为如此,邓某并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是构成拐骗儿童罪。前者的社会危害性要远高于后者,因此拐骗儿童罪的法定刑仅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在本案中被拐骗女孩在不到一天的时间里就被解救了,脱离其监护人的时间并不长,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法院判处邓某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基本做到了罪刑相适应。


冰焰


虽然,都是人贩子,但是在罪名上,本身就有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的区分。

通俗来说,拐卖儿童罪,主要是把孩子骗来卖,主要用来卖来牟利,拐骗儿童罪,主要是把孩子骗来自己养,没有贩卖牟利的意思,类似本事件中,就是典型的拐骗儿童罪

看新闻得知,是老人带着十个月大的孙女在公园玩,期间碰见一中年妇女在逗自己孩子,因为老人之前见过该妇女,于是居然把孙女给了这妇女帮忙暂时抱下。自己好去找儿媳,岂料10分钟后,回来发现父母连带自己孙女都消失了。


随后调查得知,该妇女主要是为了欺骗自己男友,让男友误认为这是她之前和该男子生的私生子,把孩子抱走是打算和男友一起养。

因此这样的情节,最终才被法院认定成拐骗儿童罪

在我国,拐骗儿童罪本身就比拐卖儿童罪惩处轻很多。

拐卖儿童罪最高为死刑,拐骗儿童罪为五年以下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虽然没有找到该案例的判决书,但是猜测判处一年三个月,无非是因为最终孩子被解救,没有被其他伤害,主观动机上,奶奶也有一定的责任,认罪态度好是初犯什么的。

当然以上只是猜测,其实无论拐卖也好,拐骗也好,做父母的也许永远都见不到孩子了,都是一样的心疼。


廖彩琳律师


看了很多片拐卖儿童,如果没有人买,哪来的人去偷去抢去拐卖,多少人失去孩子,如果这个世界丢失孩子的人集合起来,估计能毁灭一个城市,多少人有了孩子,不舍得吃不舍得穿,生怕孩子受屈,我不能代表所有的父母,我希望中国人如果看到说抢孩子,不要帮倒忙,一定要把全部的人和孩子送往派出所,让警察去解决,不要以自己听到的和看到的去犯错误阻拦亲生父母让人贩子逃跑,希望能出条刑法,买卖孩子的都要枪毙,不是我说太负面,一个家庭失去一个孩子,毁的是一家三代,如果有一天,一个家长丢失孩子,失去理智不知道要多少人遭殃,报复社会。让我们从身边做起,孩子被抢,喊救命一定要全部送到警察局,让警察辨认孩子的父母,因为我们看到的不一定是真的,也许你会说这么多大人都认识宝宝,但你能保证这些人不是组团来抢孩子的吗?多少社会见义勇为,不问是非的,帮倒忙,不如全部堵住让警察来查,因为他们有网络,有户籍,让我们有爱心,不要盲目的相信任何人,相信警察和真相,最后希望所有“买和卖”孩子的人贩子都受到应有的报应。孩子丢了不可怕,报复社会才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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