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竟然僅僅靠這2個字,爲公司節稅百萬!

1、100萬的增值稅不能抵扣

這家公司購買了一棟價值1100萬元的不動產專門作為員工餐廳食堂,取得了稅率10%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會計看著這份發票上的進項稅額100萬元,竟然犯了愁!明明是專用發票,卻沒法抵扣,因為稅務政策明確規定: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的不可以抵扣增值稅。

會計竟然僅僅靠這2個字,為公司節稅百萬!


2、100萬元的增值稅可以抵扣了

會計突然想到了兩個字:

混用!

對,稅法上僅僅是說專用於集體福利等的不可以抵扣增值稅,並沒有說混用的也不讓抵扣。

反正食堂的二樓和三樓閒置,公司正好把二樓用作會議室開會用,把三樓當做倉庫用於儲存日常物資。

這樣,100萬元的增值稅可以抵扣了!

3、100萬元的增值稅需分期抵扣

提醒一下:

不動產的增值稅抵扣不得一次性抵扣完畢,需要分期抵扣。

購買不動產認證當月的處理:

借:固定資產-房產 10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0萬元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100萬元

第13個月的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40萬元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0萬元

4、政策依據

政策參考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政策參考二

根據《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二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後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納稅人按照15號公告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上述進項稅額中,60%的部分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於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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