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陵:被執行人拒不騰房以拒執罪獲刑

湖南法院網訊 明明有房有工資收入,可被執行人不僅未按照法院判決履行義務,還拒不騰退被拍賣房屋。近日,唐某被永州市零陵區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

劉某與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劉某將唐某訴至零陵區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7日,零陵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唐某償還劉某借款本息共計364500元。判決生效後,唐某拒不履行判決義務,劉某遂向零陵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依法向被執行人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但唐某在規定期限內既未履行還款義務,又拒不申報個人財產。零陵區法院依法凍結了唐某的工資賬戶,查封了唐某名下位於永州市冷水灘區通化街的房產,並先後兩次對其採取拘留措施,唐某仍然拒不履行還款義務。2017年11月2日,零陵區人民法院經過司法拍賣成交了唐某名下該房產,並於2017年12月18日、2018年3月12日先後兩次向唐某發出責令遷出房屋通知書,但其仍拒不遷出房屋。

有工資收入卻拒不履行義務,並且拒不騰退被拍賣房屋。2018年4月27日,零陵區人民法院依法將被執行人唐某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當日唐某即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被執行人唐某被刑事拘留後,唐某家屬主動騰退了被拍賣房屋並代其向劉某償還了剩餘欠款及利息,取得了劉某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唐某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唐某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已全部履行執行義務,取得了申請執行人的諒解,可酌情從寬處罰;根據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其宣告緩刑在其做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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