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or證券 身份難定的加密貨幣徘徊監管「十字路口」

比特幣及其他加密貨幣,在頻繁的大起大落中,獲得了全世界的關注。與此同時,各國政府的監管也不斷提上日程,要想對其有效監管,屬性判定很重要。但一直以來,各國對於加密貨幣的屬性問題,一直爭議不斷。近日,作為加密貨幣相關法律最健全的國家之一,日本擬將其定義為金融商品。

商品or證券 身份難定的加密貨幣徘徊監管“十字路口”

縱觀全球市場,各國政府在判定加密貨幣屬性及未來監管方向上認知不同,加密貨幣應被認定為證券、貨幣、商品或其他屬性爭論不休。市場、技術是動態的,監管是也是動態的,可以預見的是未來加密貨幣隸屬何種法律監管範疇仍牽動投資者神經。

屬性判定看法不一

據日本產經消息,日本金融廳正在考慮將面向虛擬貨幣交易所者的法律,從現行的改正資金決算法向金融商品交易法(以下稱金商法)過渡。雖然改正資金決算法規定虛擬貨幣交易所為註冊制,但是由於虛擬貨幣交易從事者在經營惡化之時對用戶資產的保護計劃不夠充分,所以金融廳或將通過適用於證券公司等傳統金融機構的規定加強對用戶的保護。在目前適用的改正資金決算法中,虛擬貨幣與電子貨幣具有相同的地位,但如果成為金商法的約束對象,就將被視為金融商品。

不同於日本擬將其單一劃分為"金融商品"的做法,泰國政府將數字資產定義為貨幣和證券雙重屬性。據瞭解,泰國通過了一項全新的法律,將數字資產定義為

貨幣證券雙重屬性,具體取決於加密貨幣的目的。根據《數字資產商業法令》,監管機構定義了兩種類型的數字資產。用作商品交換媒介時定義為"Cryptocurrencies",參與投資或接收特定商品時定義為"digital tokens" 。

美國作為金融體系最發達的國家,在對待比特幣等加密貨幣的看法上仍存不同。具體表現為:

美國證券監管者——交易委員會(SEC),將加密貨幣視為證券;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將加密貨幣視為大宗商品;打擊金融犯罪的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將加密貨幣視為貨幣;美國國稅局(IRS)將加密貨幣視為資產,想要徵收一波稅;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將加密貨幣視為貨幣或法定貨幣,打擊違法犯罪。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佈《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其中談到:"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

可以看出,目前世界各國沒有形成對虛擬貨幣、數字代幣的統一定性和劃分標準,定義的內涵間存在覆蓋或交叉。但部分國家,如泰國、瑞士等國已經結合本國相關金融法律,對需要監管的數字代幣界定了相關要素,認為數字代幣在滿足證券構成時,應當將其定義為證券,相關發行行為受到證券發行相關法規管理。

監管不可一概而論

針對各國對於加密貨幣定位的不同,全球首個域狀分層記賬模型赤鏈的首席海外經濟顧問、前澳大利亞最大區塊鏈基金pandago的前CEO John Daniel在接受採訪時分析,根據發行主體的不同,對加密貨幣的使用方式和範圍有所區分,以國家名義發行的加密貨幣,在使用範圍上會更加廣泛,而以市場主體名義發行的加密貨幣,在使用範圍上可能受到商業模式的限制。

根據加密代幣性質的不同,大致可以分為:

1.資產型代幣,代表某種實體利益,如享有某個物的份額;

2.證券型代幣,這個類型實際上代表了分紅權益,根據各國證券法律的監管而受到相應約束;

3.功能型代幣,這個類型僅作為某些商業環境內部的流通手段和通證。

實際上,不管何種定性,最終是和加密貨幣對應的底層資產相關,如果代表了收益或其他權益,則會受到證券法律監管;如果僅作為交易買賣標的,類似於黃金、有色金屬等,那麼它可能歸類於金融衍生品,而受到其他類型的金融法律監管。

定性證券對新增幣種形成壓力

對數字貨幣的監管未來還會進一步分化,開放一點的國家,會直接定義為一種外匯,當作一種金融貨幣屬性的東西來看待,但更多的國家會保守一些,首先不會接受其是貨幣,然後按各種情況,劃分為類大宗商品和證券。還有一些國家,正在考慮利用這個市場,來建立標準和規則,想抓住歷史性機會,可能會有一整套的判定標準問題。

各國都有不同的考慮,長期看依然是不同的監管思路。對投資者來說,如果定性為外匯,就沒有問題,直接可以用法幣去兌換,如果定性為商品,就可以到集中的的交易場所去交易,但如果定性為證券,其運行邏輯就會發生變化,對投資者也會提出要求,對交易場所會有比較強的監管,對新增幣種會帶來巨大壓力。

交叉監管易致真空風險

像近期泰國政府認定加密貨幣具備"貨幣"與"證券"雙重屬性的做法,很容易導致監管真空風險。事實上,不只是加密貨幣市場,金融市場裡其他交叉領域的監管,最後都有可能變成"真空地帶",釀成巨大風險。我們熟悉的早期P2P理財如此、早期現金貸如此、利用"三會分立"多層嵌套的槓桿融資亦如此,越是界定模糊,越是風險巨大。

針對如何給加密貨幣定性的問題,赤鏈首席分析師提出了相關建議:我國未來在數字貨幣和ICO監管領域應當借鑑日本、美國、泰國的這些做法,審慎監管和鼓勵創新相結合,應當在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之間建立關於區塊鏈金融、數字貨幣領域的統一的監管協調,防止監管不足和監管過度,從防範數字貨幣可能引發金融風險的角度來進行深入研究,並著手起草相關區塊鏈金融和數字貨幣監管方面的法規和規章,逐步建立完善我國的區塊鏈金融法治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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