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曉明帳戶疑涉股票操縱案 免罰背後觸實名制規則

導讀:

黃曉明賬戶疑涉股票操縱案 免罰背後觸實名制規則

證券賬戶捲入鉅額操縱案:操盤者被罰沒18億 戶主黃曉明"連坐"嗎

黃曉明賬戶疑涉股票操縱案 免罰背後觸實名制規則

圍繞高案的另一爭議,是證監會作出高達18億元罰沒決定後,黃某明等人的賬戶中可能存在的違法所得是否會被一併遭到沒收。律師表示,違法所得是違法行為產生的收入,這部分收入無論在哪個載體,是否轉移,都會被進行相應的追討。

8月10日,證監會宣佈對高勇操縱股票精華製藥(002349.SZ)一案作出處罰,沒收高勇違法所得8.97億元,並處以罰款8.97億元;並對其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在高勇在操縱精華製藥的過程中,動用了其進行代理交易的多個自然人賬戶進行交易,而其中就包括“黃某明”;據案情披露,黃某明賬戶由高勇管理的原因,系賬戶原管理者、其母張某霞通過“路某”介紹相識。

案件披露後,因名稱重合度相像,黃某明及其母張某霞也被輿論推測為影星黃曉明及其母張素霞。

被迴避的關鍵質疑

據證監會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下稱處罰決定書)認定,高勇使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組,在2015年1月12日至7月22日,集中資金優勢,以連續交易、大額封漲停的方式,操縱“精華製藥”股價非法獲利8.97億元。上述賬戶組由兩個信託子賬戶和包括黃某明在內的14個自然人賬戶組成。

正是處罰決定書對於黃某明賬戶涉案細節的描述,引發了輿論關注。

“黃某明賬戶開立後由其母親張某霞管理使用。經路某介紹,張某霞將黃某明證券賬戶部分委託高勇管理,該賬戶涉案交易由高勇作出。” 處罰決定書介紹稱。

8月11日,黃曉明工作室對此發佈聲明稱黃曉明並不認識高某,也未參與任何操縱股票行為,同時“未曾受過任何股票有關的處罰或介入過任何與股票有關的調查”。

不過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發現,黃曉明工作室的上述表態,僅表明黃曉明並未參與股票操縱、接受調查及受到處罰,但對於行政處罰書中的關鍵信息——即“黃某明是否正是黃曉明”卻選擇了迴避。。

“黃曉明工作室否認的內容,處罰書裡也沒有提到,因為處罰書裡的‘黃某明’也沒有參與股票操縱或受到處罰,只是其母將賬戶委託給高勇管理而已。”一位關注該案的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坦言,“但關於(黃曉明)是‘黃某明’這個疑問,沒看到工作室對此有所否認。”

而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接近監管層人士處確認,處罰書中的“黃某明”和“張某霞”的確是黃曉明和張素霞二人。

值得一提的是,處罰決定書顯示,黃曉明賬戶委託給高勇管理的過程中的 “路某”,是連接其母張素霞與高勇間的介紹人;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查證發現,“路某”系北京護城河投資的合夥人路雷。記者按照傳聞進一步調查發現,路雷與黃曉明之母張素霞並無商業往來,但黃曉明與路雷卻存在間接關聯。

天眼查信息顯示,路雷與神州泰嶽(300002.SZ)實控人王寧及公司高管團隊發起的北京善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善聚投資)共同投資了北京中關樂影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而善聚投資同時又通過一隻合夥基金和黃曉明共同參股了深圳市豐年互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此外影星章子怡亦參股了該公司。

“善意第三人”

雖然黃曉明的賬戶“參與”到了精華製藥的操縱案中,但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獲悉,從處罰決定書釋放的案件細節來看,黃曉明連同委託給高勇“管理”的14個自然人賬戶持有者並不涉及違法認定,也無需在該案中承擔相關責任。

“黃某明、張某霞與高勇的關係是證券交易代理行為,即將賬戶委託交由高勇‘打理’,而高勇在‘打理’過程中出現了違法行為,而黃、張兩人並不知情,屬於證券交易代理中的‘善意第三人’情形。”前述律師表示,“在將賬戶委託給高勇管理這個行為發生上,黃、張並不能預測也不知道高勇可能進行違法活動。”

“黃某明、張某霞都不會被追責,此類案件中的追責主要針對違法主體,即交易的實際作出者,而違法被使用的賬戶的名義持有者通常並不承擔責任,該案中的責任人也明確為高勇。”一位接近該案的機構人士向記者確認。

不過圍繞該案的另一爭議,是證監會作出高達18億元罰沒決定後,黃曉明等人的賬戶中可能存在的違法所得是否會被一併遭到沒收,據證監會披露,高勇獲利載體體現為賬戶組,即部分違法所得將在包括黃曉明等人的證券賬戶內。

“違法所得是違法行為產生的收入,這部分收入無論在哪個載體,是否轉移,都會被進行相應的追討。”前述律師表示。

此外,出借給人賬戶委託他人代理交易這一行為雖然並未構成行政違法,但仍然是對證券法中有關賬戶實名制要求的“越界”。

早在今年6月15日,中國結算曾發佈《關於對證券違法案件中違反賬戶實名制行為加強自律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稱為進一步加強賬戶管理,將對證券違法案件中違反賬戶實名制管理的相關當事人,除採取註銷賬戶、限制使用等措施外,將同時採取一定時期內限制新開賬戶、列為重點關注對象等處罰措施。

通知規定,對證監會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中“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和出借本人證券賬戶”的主體,中國結算將採取為期6個月的限制新開證券賬戶措施,限制新開戶措施期滿後的12個月內,涉案主體申請新開證券賬戶的,須至證券公司臨櫃辦理。同時證券公司應嚴格審核,審慎開戶。而黃曉明等14名自然人在該案中顯然符合這一情形。

一位接近監管層的私募人士表示,由於黃曉明作為公眾媒體,其將證券賬戶交由他人管理最終被用於市場操縱行為的“示範效應”容易帶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監管層雖不對其採取行政處罰,但仍然應當從嚴採取相應的自律監管等懲戒措施。

證券賬戶捲入鉅額操縱案:操盤者被罰沒18億 戶主黃曉明"連坐"嗎?

儘管黃曉明的工作室替其否認出借證券賬戶,捲入20億股價操縱大案,但外界還是趕著送"實錘"來了。

8月10日,證監會例會披露,對高勇操縱市場案作出處罰,罰沒金高達17.9億元。據披露,2015年1~7月,高勇以20億資金違法操縱精華製藥股價,這20億資金除了一方面源於其控制的信託賬戶,另一方面則是來源於黃某明、張某燕、張某、吳某江、倪素某等14個自然人所出借的賬戶。

證監會處罰一出,黃某明立刻被外界鎖定為娛樂明星、人稱"教主"的黃曉明。第一財經記者曾從接近監管層人士處得到確認,黃某明確系外界所熟知的黃曉明。且記者發現,黃曉明這一名字曾出現於精華製藥2015年中報的前十流通股東名單之中,持股的時間段與高勇操縱精華製藥出現高度重疊。

母子牽涉其中

8月10日,證監會例會披露高勇操縱市場案細節,黃某明的名字出現在出借賬戶的自然人名單中,這讓外界猜測,黃某明就是黃曉明。

有接近監管層人士此前談及該操縱案時曾表示,黃某明是位"一線明星",並私下向記者透露其正是外界所熟知的黃曉明,記者也在精華製藥的2015年的中報中找到了關於"黃曉明"名字的蹤跡,得以佐證。

在精華製藥2015年中報中,黃曉明曾以143.66萬股的持倉位列該公司第九大流通股東,時至當年的三季報中,黃曉明又從前十大流通股股東名單中消失,記者進一步向前查證發現,當年精華製藥的一季報中,黃曉明未出現在重要股東名冊。

這意味著,黃曉明名下的證券賬戶大可能是在二季度前後短暫且大額的買賣了精華製藥,這與高勇操縱精華製藥的時間段落(1-7月)出現了高度重疊。

黃曉明賬戶疑涉股票操縱案 免罰背後觸實名制規則

證監會處罰決定書披露的細節顯示,14個自然人所出借的賬戶中,高淨值自然人黃某明賬戶開立後由其母親張某霞管理使用,後經路某介紹,張某霞將黃某明證券賬戶部分委託高勇管理,該賬戶涉案交易同樣由高勇作出決定並具體實施。公開信息顯示,黃曉明母親正好名為張素霞。

證監會披露,高勇分三個時間段操縱精華製藥。第一階段在2015年1月12日至2月17日期間,大量買入並鎖倉;第二階段在5月25日至6月4日,精華製藥批股重組進展並復牌,高勇又以55.24元的均價連續9日買入,繼續鎖倉;到6月5日至7月22日,高勇開始集中清倉跑路,並在6月19日期間,集中資金優勢,以連續交易方式繼續維持精華製藥股價。

證監稽查調查出,到2015年7月22日,除薛某賬戶仍然持有"精華製藥"外,高勇所控制的其他賬戶組所持精華製藥均全部賣出,共計賣出2535.62股,賣出金額16.84億元。也就是說,若黃曉明持有的143.66萬股均在7月22日前賣出,賣出金額將接近1億元。而這1億元,多少歸黃曉明,多少又歸高勇,外界則不得而知了。

"戶主"罰不罰

因為操縱精華製藥股票,證監會向高勇開除了高達17.9億元的罰單。高勇一人被罰。其操縱的證券賬戶背後的所有人又是否需要連坐?這樣以"代客理財"形式存在的股價操縱,責任又該如何認定呢?

一位接近監管人士對記者表示,操縱案件一般只認誰幹壞事,就是誰控制賬戶和資金進行證券交易操縱市場,不論賬戶所有權人和資金來源。"除非有證據證明,賬戶所有人明知高是為了操縱還提供了賬戶和資金,如果還有分成,那就構成共同操縱,但證據很難取得,否則容易錯罰無辜。"該人士稱。

另一位接近監管人士則認為,將自己賬戶委託給他人理財,目前也是要承擔違法責任的。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國結算")6月發佈的《關於加強證券違法案件中賬戶實名制相關主體自律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黃某明將賬戶委託給他人操作被處罰,中國結算可對涉案賬戶採取自律監管。該人士還表示,如果賬戶委託他人操作,但對他人操縱行為毫不知情,責任會輕微一些,但如果知道他人操縱或授權操縱,那責任的認定又是另外一回事。"具體還要看實際的情況來判斷。"他稱。

中國結算在《通知》中稱,為進一步加強賬戶管理,對證券違法案件中違反賬戶實名制管理的相關當事人,除採取註銷賬戶、限制使用等措施外,將同時採取一定時期內限制新開賬戶、列為重點關注對象等處罰措施。

對證監會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中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和出借本人證券賬戶的主體,中國結算將採取為期6個月的限制新開證券賬戶措施,具體起止時間以公司自律管理措施通知書為準。限制新開戶措施期滿後的12個月內,涉案主體申請新開證券賬戶的,須至證券公司臨櫃辦理。證券公司應嚴格審核,審慎開戶。

不過對於是否違反實名制,目前監管認定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爭議。當前有一派觀點認為違反,也有一派認為不違反,理由是操縱者控制的賬戶實際上等同於其自己的賬戶。類似的概念還有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概念,以及信託法名義持有人的概念,還有交易所"過橋減持"的制度安排等等。

"實名,不只是自己的名、還是他人的名那麼簡單,這是一個或許在幾年內都將扯不清的問題,"有接近監人士對記者表示,目前只能是視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分析而定。(.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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