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10名騙取國家扶貧補助款的村民因詐騙罪獲刑

融安10名骗取国家扶贫补助款的村民因诈骗罪获刑

融安10名骗取国家扶贫补助款的村民因诈骗罪获刑
融安10名骗取国家扶贫补助款的村民因诈骗罪获刑融安10名骗取国家扶贫补助款的村民因诈骗罪获刑

2018年8月15日下午,融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對韋某奪、韋某智、韋某明、韋某江等10名被告人詐騙國家扶貧補助款案件進行一審宣判。涉案的10名被告人中,韋某宜、韋某徐二人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其餘8名被告人則分別因同樣的罪名被判處不同程度緩刑。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中共融安縣委辦公室、融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關於《融安縣2016年扶貧產業開發項目實施方案》的通知,規定政府對種植羅漢果的貧困戶實行每畝人民幣1000元的扶貧資金補助政策。當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韋某宜(非建檔立卡貧困戶)和韋某徐(建檔立卡貧困戶)經商量後決定,由韋某徐利用自己貧困戶的身份向板欖鎮人民政府謊稱實際上由韋某宜種植的9.7畝羅漢果為自己種植,申領羅漢果扶貧資金補助9700元。補助款發放到位後,韋某宜、韋某徐二人各分得485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韋某宜、韋某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國家扶貧獎補款,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韋某宜、韋某徐犯詐騙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當,均為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不過,鑑於二人歸案後如實供述並當庭認罪,可以從輕處罰。依法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判處韋某宜、韋某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韋某宜罰金4000元,韋某徐罰金2000元。

此外,法院還審理查明,另外4起同類型案件中8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根據他們的犯罪事實、情節、性質、認罪悔罪態度及對社會危害程度,分別判處被告人韋某奪、韋某智、韋某江、韋某明、韋某恩、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判處韋某疆、韋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分別對8名被告人並處罰金1000元至3000元不等。

案發後,韋某奪等10名被告人均已退出了其詐騙所得的款項。宣判後,被告人均表示認罪,不上訴。

今年是融安縣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力爭在柳州市實現貧困縣脫貧摘帽目標的關鍵之年。為實現這一目標,融安法院將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對扶貧領域犯罪繼續實行快立、快審、快判。對社會危害性大、侵佔資金數額大、拒不退還的犯罪行為,依法從嚴處理,並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慎重適用緩免刑,實現精準打擊,同時認真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確保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為融安縣脫貧攻堅提供堅強法治保障,切實增強人民群眾對反腐敗鬥爭的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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