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案信息|「小蹄大作」屬於對成語的不規範使用

结案信息|“小蹄大作”属于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

近日,北京知產法院審結了原告北京福蹄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本案涉及註冊商標對我國漢語言文化中“成語的不規範使用”是否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情形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問題。

本案訴爭商標系第21733696號“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標,由原告北京福蹄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申請註冊在第40類“食物熏製、動物屠宰”等服務上。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被訴決定中認定,訴爭商標中的“小蹄大作”為成語的不規範寫法,用作商標易對中小學生正確認知和使用成語產生不良影響,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對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结案信息|“小蹄大作”属于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

訴爭商標

结案信息|“小蹄大作”属于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

原告北京福蹄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被訴決定起訴至北京知產法院,並訴稱:

一、訴爭商標雖包含“小蹄大作”,但商標整體為“功福咖小蹄大作”,並未突出“小蹄大作”四個字,整體為七個字,並非四字成語。

二、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項目所面對的相關公眾一般不包含中小學生,與中小學生學習和生活並無關聯,不會影響中小學生對成語的正確認識和使用。

三、訴爭商標為原告獨創,經過使用已經獲得了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實踐中產生了積極的社會影響。

據此,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

訴爭商標為純文字商標,由漢字“功福咖小蹄大作”構成。根據原告所提交的證據顯示,其在店面標誌中顯著突出“小蹄大作”四個字,易使社會公眾將訴爭商標與成語“小題大做”產生聯繫。商標標誌是一種商業符號,也是一種文化符號,尤其是由漢字構成或者以漢字作為主要識別部分的標誌,除應具有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功能外,亦應具有促進我國文化建設發展的作用。訴爭商標屬於不規範使用我國成語的標誌,此種對成語不規範使用的商標標誌若作為商標進行註冊和使用,將對我國語言文字的正確理解和認識起到消極作用,對我國教育文化事業產生負面影響,不利於我國語言歷史文化的傳承及國家文化建設的發展,具有不良影響。因此,訴爭商標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應予以核准註冊。目前,本案已審結,原告尚未明確表示是否提起上訴。

法官釋法

對於由成語替換部分同音字後形成的商標,部分觀點認為可以獲准註冊,且由於與成語呼叫相同或相近,更加便於消費者識別記憶。但目前商標審查機關及法院的主流意見為該類商標對我國語言文化傳承和發展具有不良影響,屬於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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