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烟”诉讼第一案——铁路局在火车上设置吸烟区是否侵权?

案情介绍

2017年6月9日,参加完高考的李某从北京火车站乘坐哈尔滨铁路公司运营的K1301次列车到天津参观考察理想的大学。途中李某发现,北京站、天津站站台上,均有大量人员吸烟;列车上设置了吸烟区并放置了烟具(烟灰缸、烟灰盒等),多名乘客在客运列车上吸烟,甚至有列车工作人员也在其处吸烟,其间无人劝阻,令很多不吸烟乘客深受二手烟的危害。

李某认为站台上、列车内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恶化了乘车环境、降低了服务质量,侵害了乘客的身心健康。除对她个人权益受损外,对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也造成隐患。在参观完学校之后,李某先后向国家铁路运输监督管理司、北京市和天津市卫计委反映上述问题,但都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同年8月,李某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哈尔滨铁路局赔偿其购票款102.5元;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赔偿精神损害费人民币1元,以及原告为减少烟霾所购置的口罩费用人民币19元,取消北京站及天津站站台、K1301次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费。2017年12月27日,这场被称为“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的案件在北京铁路运输法庭正式开庭,法院未当庭宣判。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姚志斗律师分析

管理部门第一次因为禁烟不力成为被告;吸食了二手烟的市民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也是头一遭。但事实上,公共场所的禁烟制度早就开始推行实施,然而很多公共场所虽然悬挂着大大的“禁止吸烟”的标志,一些人依旧没有丝毫意识,“我行我素”吞云吐雾,公共场所禁烟成为在公众场所挂禁烟标识。

“无烟诉讼第一案”无疑是对公共场所监管责任的一种倒逼。只有我们每一个人都勇敢维权,相关单位禁烟才能“动真格”。警示意义非凡——公共场所禁烟不能模棱两可。

相关规定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九条 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中明确写道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并且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有义务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再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又规定了列车属于“公共场所”,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由此可见普列上禁烟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目前我国飞机、高铁、动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都已经实现全面禁烟,而普通列车因为车程远、站与站时间行驶时间长,铁路部门迟迟未进行全面禁烟,再车厢关节处设立吸烟区的行为被认作是“人性化”的做法。相比少部分烟民的利益,更多地侵犯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尽管已经考虑到将吸烟处设立在车厢关节处,但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应当保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符合标准。实际上实际上整体列车仍然属于相对密闭空间,列车的吸烟区缺乏有效屏蔽,浓重的烟气窜来窜去,让不吸烟的乘客饱受煎熬;在设备层面,普通列车更缺乏高铁上的“烟雾探测器”,人手不足的情况下难以有效监控,允许吸烟这个不成文的规定严重的侵犯了不吸烟人群的利益,加上普通列车既属于“室内”范畴,又属于“公共交通工具”,因而普通列车禁烟与室内禁烟逻辑也相一致,禁烟工作确实需要尽快全面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五条第二款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尽管迈出普列禁烟这一步有些难,难的是一直以来的观念变更难、执法难、监管难,而这些都不是不禁烟的理由和依据。就像央视评论一样:这一案件我们期待的不光是禁烟这一共识,还有法治这一共识。普列禁烟问题走上司法之路,本身就是在践行依法治国,普通公民更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手烟”诉讼第一案——铁路局在火车上设置吸烟区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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