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高收費民辦學校」不等於「義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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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高收费民办学校”不等于“义务教育”

近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與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聯合下發《關於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的通知》對失信被執行人以其財產支付子女入學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進行嚴格限制。由省級高院和教育主管部門聯合下發明確通知,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的做法,還屬少見。

人民法院报:“高收费民办学校”不等于“义务教育”

在建設法治社會和誠信社會的今天,對“老賴”施加必要的懲戒和限制措施不僅正當,而且必要。這是維護社會正常運轉的關鍵措施,否則就會助長背信棄義的不良社會風氣,加大交易和交往風險。因此,任何能懲戒、限制“老賴”的措施都應及時加以運用。因而,限制“老賴”子女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並不侵犯其子女的受教育權,也並非“株連式”懲戒。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人民法院有權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以其財產支付子女入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該限制措施並不侵犯“老賴”子女的受教育權。接受義務教育尤其是義務教育是每個公民應受保護的權利。如果監護人拒絕其子女接受義務教育,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據報道,8月9日,廣西省大化縣5名貧困戶因不願送孩子讀書,就被鄉政府告上法庭。同時,政府和社會也有為適齡學生提供收費較低的公立教育服務的責任,滿足公民的受教育權。

但所謂的高收費民辦學校則與公立學校有本質區別。要知道,這些高收費民辦學校所提供的教育服務及配套服務已經超出了公立教育服務的標準和範疇。其高收費也非普通家庭所能承擔。從這方面來講,家長為子女購買高收費民辦學校服務,也屬高消費。尤其是,其往往有就讀公立學校的便利和通道卻棄之不顧,就更有高消費的嫌疑。

那麼,在此背景下,如果有人欠債不還,拒不執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卻以高昂支出讓子女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顯然不合情理和常理,也有違社會公德。眾所周知,由於這些“老賴”欠債不還,很多權利人、申請執行人的生活陷於困頓,有病難醫,孩子有學難上。要是放任“老賴”的高消費行為而漠視權利人的困境,無疑是對現有法治規則的破壞和對公平正義的戕害。

應該說,在具有樸素正義感和善惡觀念的公眾眼中,對“老賴”施加必要的懲戒和限制,讓其感受到失信於人的痛處很有必要。據報道,今年7月份,河北衡水市某法院就向學校發出限制“老賴”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的司法建議,引發網友好評。

當然,司法機關實施這一限制措施時還應提高技術措施和甄別能力,避免帶來誤傷。

這就要求司法機關需強化技術查控措施,全面查控“老賴”財產,嚴格控制銀行流水,避免其變相隱匿財產、轉移財產、隱形高消費。長遠來看,還應建立聯合懲戒機制,實行多部門、多行業、多手段、全領域、全方位的聯合懲戒,有效擠壓“老賴”的活動空間,讓誠實守信,敬畏法律成為每一個社會成員的自覺行為。(史洪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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