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黨紀處分條例」印發 共 142 條,今年 10 月起施行

26日,中共中央印發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這是黨的十八大之後,黨中央對《條例》的第二次修訂。修訂後的《條例》共 142 條,與原《條例》相比,新增 11 條,修改 65 條,整合了2 條。今年 10 月起施行。修訂後政治性更強,內容更科學,邏輯更嚴謹,指導性和可操作性更強,其特點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來概括:

“一個指導”,即增寫“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兩個堅決維護”,即增寫“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三個重點”,即將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作為重點審查內容寫入《條例》;

“四個意識” “四種形態”,即增寫“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和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內容;

五處紀法銜接,即對黨紀與國法的銜接在第二十七至三十條、第三十三條中作出詳細規定,如增加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等;

六個從重加重,即對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黨,破壞民族團結,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扶貧領域侵害群眾利益,民生保障顯失公平,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中央方針政策、破壞基層組織建設,貫徹新發展理念失職等六種違紀行為從重或加重處分;

“七個有之”,即在《條例》中充實完善總書記反覆強調警惕的“七個有之”問題的處分規定;

八種典型違紀行為,即對干擾巡視巡察工作,黨員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住房、車輛等,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利用宗族、黑惡勢力欺壓群眾,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突出表現,不重視家風、對家屬失管失教等八種新型違紀行為作出處分規定。(據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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