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開庭你不來,後果很嚴重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小劉入職某某物流公司擔任貨車司機,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月薪4000元。2017年12月,小劉以物流公司拖欠五個月工資為由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物流公司補發拖欠的工資及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共計25000元。因物流公司人去樓空無法送達法律文書,小劉遂申請勞動仲裁公告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因物流公司無故缺席庭審,勞動仲裁委員會遂裁決物流公司支付劉某工資及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差額合計23678.16元。

勞動仲裁:開庭你不來,後果很嚴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缺席裁決”是指勞動仲裁委員會經合法程序送達法律文書後,只有申請人一方按照開庭時間到庭參加庭審,仲裁庭就到庭的申請人主張的事實及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聽取意見,按照法律規定作出仲裁裁決的仲裁活動。缺席裁決依法作出並送達雙方當事人後,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上訴的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實踐中,很多企業不清楚或不重視勞動仲裁,有些企業收到勞動仲裁委員會送達的法律文書後置之不理,直到人民法院執行局強制執行的時候才幡然悔悟,此後缺席裁決已經生效,任何的辯解都是徒勞。

勞動仲裁:開庭你不來,後果很嚴重

申請人開庭時無故缺席如何處理?按照規定,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視為撤回仲裁申請決定之後,申請人不能就仲裁申請的事項再次申請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假如指定的開庭日期內,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庭審的,應當按照規定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開庭由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書面決定。注意一定是開庭三日前提出延期申請!因為延期開庭的決定送到雙方當事人都需要一定的時間,所以開庭前一兩天或者開庭當天才提出申請延期申請的很難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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