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糾紛,網絡賦強公證、仲裁、訴訟該怎麼選?

自最高人民法院頒佈《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以來,公證、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化解方式為線上金融業務糾紛解決提供了多種選擇。合理選擇糾紛解決方式是切實高效解決經濟糾紛的關鍵因素。下面將這三種不同方式在金融糾紛解決中的不同特徵優勢做系統對比分析。

網絡賦強公證、仲裁、訴訟特徵對比

程序特徵對比:網絡賦強公證是糾紛預防前置程序,是在糾紛尚未產生前即形成,公證機構從程序開始之初就全程介入。

訴訟和仲裁,都是糾紛發生後的事後救濟程序,法院和仲裁庭是在糾紛發生之後才介入流程的。

流程啟動後結果對比:網絡賦強公證的最終結果是確定的,那就是當事人中的違約方必然承受強制執行的後果。

而訴訟結果則存在多樣性,違約方並不是從一開始就確定的。仲裁結果也如同訴訟一樣,對於當事人來說具有不確定性。

各方主體在解決過程中發揮的作用對比:在網絡賦強公證中,糾紛當事人雙方居於中心地位且發揮主要作用,公證機構及法院執行庭在其中是確認及執行協助的角色。

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扮演重要的裁判角色,當事人作用相對被動。

而在仲裁中,由當事人雙方決定是否仲裁,當事人的作用相對訴訟更有主動性。


借貸糾紛,網絡賦強公證、仲裁、訴訟該怎麼選?

網絡賦強公證相較於訴訟及仲裁的優勢

網絡賦強公證在金融債權糾紛領域相較於訴訟及仲裁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網絡賦強公證的顯著優勢體現在具備糾紛前置預防功能。網絡賦強公證後,表明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就確認了各自的權責並願意承擔違約後的法律強制性後果,相比於訴訟及仲裁的事後補救功能,這對違約方的震懾力更大。能夠警示高風險客群,有效降低違約率,是一個極為有效的糾紛預防機制。

第二,網絡賦強公證是無訟機制,耗時短成本低。在時間方面,網絡賦強公證相較於訴訟和仲裁能極大縮短週期,通過網絡賦強公證進行借款催收,回款週期可縮減大半。在費用方面,網絡賦強公證包括合同公證費及執行證書出具費用,採取按標的額比例收取費用的方式。額度較小,高壞賬率的網絡借貸適合網絡賦強公證方式。

仲裁費用一般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對於低頻發生的大額借款糾紛適合選擇仲裁,如果在金融活動中還產生了其他更復雜糾紛適合選擇訴訟。

第三,債權文書公證審查前置有利於控制合同風險。賦強公證在公證機構層面包含了“債權文書公證”和“出具執行證書”兩個環節。根據司法部《公證程序規則 》相關規定,在“債權文書公證”時,公證機構會對申請公證的文書內容完備性,表達準確性,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章是否真實等內容進行審查,並要求補正或者修改。這就有利於事前規避債權文書籤約階段的操作風險。

第四,網絡賦強公證的最終結果是確定指向的強制執行力。網絡賦強公證從啟動之時就有了確定指向的執行力。訴訟和仲裁的結果則是不確定性。當事人並不確定是會贏得或者輸掉訴訟,導致在走完程序前的結果存疑。

所以對於小微金融、小額借貸領域糾紛,採用網絡賦強公證相較於仲裁和訴訟更契合。

以上對網絡賦強公證、仲裁、訴訟方式的對比分析是基於在某些情況下的特性。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實際運用過程中,還需要從自身債權特點、目標需求等角度分析。而且要充分了解各類糾紛解決方式的特點,選擇最恰當的方式處理糾紛,確保自身合法權益得到高效快捷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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