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於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等期間大全

1、集體性勞動爭議處理。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10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2、勞動爭議重大問題的三方處理機制。由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係的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

3、調解的期間。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申請仲裁。

4、律師擔任勞動爭議仲裁員的資格。執業滿3年且公道正派。

5、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1)仲裁時效期間:1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仲裁時效的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中斷的事由包括:①因一方向對方主張權利;③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③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3)仲裁時效的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中止的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1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

6、拖欠勞動報酬時效期間。(1)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2)但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7、勞動仲裁受理審查期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1)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2)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8、仲裁申請書送達、答辯期間。(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在5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2)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10日內提交答辯書;(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9、仲裁庭組成人員的送達期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10、開庭事宜通知的期間。(1)仲裁庭應當在開庭5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2)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3日前請求延期開庭。  

11、仲裁審理期間。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12、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的勞動爭議:(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13、勞動者對終局仲裁裁決不服,提起訴訟的期間。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4、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終局裁決期間。用人單位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5、當事人不服裁定、裁決不服,自收到裁定書、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形:(1)對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終局裁決不服;(2)對終局裁決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

16、《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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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於調解、仲裁、提起訴訟期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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