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 不受法律對婚姻關係的保護

“事實婚姻” 不受法律對婚姻關係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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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本律師參與調解或代理了數起婚姻糾紛,發現至今仍有朋友有這樣的誤區。認為擺了酒、請了親朋好友、收了大家祝賀的“人親”禮錢,不去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都就是“夫妻”了。對此本律師特作專項簡析如下,與朋友們分享。

“事實婚姻” 不受法律對婚姻關係的保護

一、婚姻關係效力以辦理結婚登記為準

1、我國《婚姻法》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由此可知,只舉行傳統觀念上的結婚儀式,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不受我國法律對婚姻關係的保護;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不管是擺酒席、舉行儀式還是籤協議、送彩禮、共同生活,都不算結婚,都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在一起共同生活,哪怕有了小孩,在法律上也只能叫“同居關係”,雙方沒有夫妻間的的權利義務,因而在同居期間發生什麼變故,同居者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尤其是女方。比如對方某天說不想跟你在一起了,隨時都可以自動“解除同居關係”,而如果是夫妻,就有相應的財產分割、過錯責任等等。

“事實婚姻” 不受法律對婚姻關係的保護

二、同居關係處理

1、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2》規定,當事人僅起訴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請求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長期的、穩定的、共同居住。”的情形,人民法院應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2、因同居期間的財產及子女撫養髮生糾紛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一般來說,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所生育子女撫養的處理同離婚糾紛。

“事實婚姻” 不受法律對婚姻關係的保護

最後本律師特別提示,同居期間非婚生子女撫養糾紛與婚生子女處理是一致。我國《婚姻法》對非婚生子女保護也是有明文規定的,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事實婚姻” 不受法律對婚姻關係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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