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收入未必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收入未必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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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律师日常工作中,发现至今仍有很多朋友认为,只要是婚后取得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有。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婚后的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共有。对此本律师特作专项简析如下,与朋友们分享。

婚后收入未必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现行《婚姻法》仍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一般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的一方的利益,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夫妻地位平等,符合我国文化传统和当代绝大多数人对夫妻财产制的要求。

一、夫妻共同财产

1、婚后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继承、受赠的财产,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取得的债权以及其他合法所得。

2、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小明同学婚前有一套房屋,婚后小红在负责出租和收取租金,那么这部分有小红参与投入的收入,一般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收入未必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如小明与小红结婚后,小红发生工伤,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赔偿款26万元,若此时两人离婚,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26万元为小红个人所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享有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包括价值较大的个人钻戒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如小明与小红结婚后,小明作为代表宜宾市参加省运会的运动员获得比赛奖金18万元,该18万元奖金具有人身专属性,为小明同学个人所有。

婚后收入未必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本律师特别提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明示只为其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仅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收入未必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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