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馬男撞電動車砍人反被殺,電動車主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一般《刑法》教科書會強調正當防衛必須滿足3個條件:

一、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經典說法】

就本案來說,“殺人者”之前受到三人的圍攻,甚至對方還拿起一尺多長的大刀,對其劈打,可以認為他撿刀砍人是正當防衛。

但是紋身男被砍2刀,轉身“逃跑”之後,不法侵害已經結束,“殺人者”再繼續提刀追砍、補刀,就已經超出“必要的防衛限度”,不屬正當防衛,屬於故意傷害。

但是,這個【經典說法】是基於全知全能的上帝視角,你怎麼知道“紋身男”在當時是“逃跑”,已經不構成繼續侵害的可能?他可能就是挪到車廂後面拿出“大殺器”?

“殺人者”好端端地開電動車,被醉駕者強行壓黃線搶道、發生剮蹭,甚至三對一,拿出一尺長的刀瘋狂傷害,其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怎麼保證他“全知全能”到斷定對方“落下風”之後沒有瘋狂反撲?

寶馬男撞電動車砍人反被殺,電動車主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有一句法諺:“法律不強人所難”。你不能指望任何一個公民都是武學宗師黃飛鴻,在面對窮兇極惡的傷害面前,把暴力控制到“點到為止”!這叫“強人所難”。

說到這個就必須說到前年發生的“辱母殺人案”。

22歲的於歡和母親蘇銀霞被11名催債人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各種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甚至催債人還對蘇銀霞露出下體,最終於歡操起一把水果刀捅刺,致1死3傷,被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寶馬男撞電動車砍人反被殺,電動車主屬於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於歡案二審改判之後,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寫了7000字長文——《我們應當如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作為中國最高審判機關的負責人之一,沈德詠對於中國正當防衛的積弊可謂洞若觀火,寫出了很多痛快淋漓的金句,

——正當防衛的規定,一定程度上處於“休眠”狀態,成為“殭屍”條文。

——不管死傷者的行為本身是否正當,其家屬、親屬往往以此為由向司法機關施加壓力,有的甚至形成集體鬧訪,危及社會穩定。

——決不能讓正當防衛人“出力不討好”,甚至“流血又流淚”。

——要求防衛人在孤立無援、高度緊張的情形之下實施剛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不僅明顯違背常理常情,而且違背基本法理。

……

正當防衛條款正在淪為“殭屍”條文,法定的公民自衛權利被異化為“誰死人誰有理”“誰傷重誰有理”的“唯結果論”,沒有顧及法律設置正當防衛制度本身應有的弘揚正氣、震懾犯罪的社會功能;正當防衛的邊界,也由法定的“沒有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被各種“土政策”加碼限制,變成“不得已的應急措施”“必須窮盡一切手段之後,才能實施正當防衛”。

司法機關不能再居高臨下地設置公民的正當防衛的標準,而是應該有“換位思考”意識——“我是當事人,應該怎麼辦?”法治是具體的,它應該能實實在在地幫到我們,應該可以解答“當我的母親被凌辱時,我如何做才算合法”這個現實問題。

如果辦案檢察官、法官,在當時的情景之下,運用自己的法學知識,能不能比當事人做得更“合法”,還是變成一具等待被法醫解剖的屍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