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的特殊情形

著作权到底是一个什么概念,有哪些含义?是否是我们常说的版权?它保护创意嘛?好不容易想出来的口号属于著作权嘛?实用艺术品怎么归类。。。今天我们聊一聊著作权中你可能不知道的那些事。

著作权保护的特殊情形

问:什么是著作权?

答: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著作权是什么,而是通过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问:著作权保护哪些权利?

答: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展览权、出租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等。《著作权法》以列举方式说明了十六种纳入著作权保护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同时采用了一个兜底条款收尾。

问:创意是否受著作权的保护?

答:所谓创意,即创作的意图,是指创作所要达到的目的,其属于思想观念的范畴。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权法不保护属于思想观念范畴的创意。只有在创意通过有形形式表现出来,形成作品后,才能依据著作权法获得作品的著作权。

问:著作权的取得方式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的,无须经过任何批准或登记手续。此外,无论作品是否发表,只要作品已经创作完成就能取得著作权的保护。

问:作品登记是否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条件?

答: 登记不是活的保护的前提,因为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但是著作权登记成本低,也有一定的好处,比如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权利的有力武器,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在进行版权商业合作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问: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与原作品的著作权的关系?

答: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作品。演绎行为是演绎者的创造性劳动,是一种重要的创作方式。演绎创作所产生的新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对于侵权演绎作品,具有"独创性"和"违法性"双重特点,但"违法性"不会导致作品丧失"独创性",故侵权演绎作品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保护侵权演绎作品也是平衡演绎者、原著作权人利益的需要;原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私权救济方式维护其权益,但不意味着演绎者不能行使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问:作品名称、较短的广告语是否构成作品?

答:判断短标题、短广告是否构成作品,关键看是否具备著作权法要求的最低程度的独创性。独创性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独,即独立创作,源于自我;而是创,即达到一定智力水准。也就是说,一项智力成果既要体现作者独立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并达到一定创作高度要求,才有可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一般来说,作品名称也好,较短的广告语也好,由于高度精炼,往往缺乏起码的长度和实质的深度,所以本身难以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问:软件用户界面是否构成作品?

答:软件用户界面经过设计者的筛选和创作,是否构成作品应当根据具体组成部分具体分析,软件用户界面作为整体需要达到著作权法独创性的要求,如果各要素的选择、编排、布局仅仅是简单的排列组合,并无明显区别与一般用户界面的特殊之处,则不具备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问: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是什么?

答:实用艺术作品指既有实用价值又有艺术美感的作品,在我国作为美术作品收到著作权法保护。不同于纯美术作品,实用艺术品受保护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满足实用性和艺术性可分离,因为著作权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TRIPS协定也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因此,任何实用性的因素,包括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等,都不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二是满足独创性,也就是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虽然不要求高度的文学和美学价值,但是创造性不能过于微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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