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兩年無證據,起訴離婚被駁回

分居兩年無證據,起訴離婚被駁回

起訴離婚要想獲得法院的支持,離婚證據無疑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有些離婚原告認為事實就擺在那裡,不用準備離婚證據也能打贏官司。殊不知這種想法是非常錯誤的。最近,本律師就在北京順義區法院代理了一起原告缺乏證據就貿然起訴離婚,卻被法院駁回的案件。

原告劉女士(化名)在起訴書中稱雙方於2008年登記結婚後,被告張先生(化名)卻與婚外異性常年保持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導致夫妻感情不和並於2012年3月分居至今。鑑於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故起訴要求離婚。然而,張先生不打算離婚。

離婚律師作為被告張先生的代理人接手該案後發現:原告劉女士沒有準備任何有效證據,不僅不能證明張先生有外遇,更沒有證據證明雙方由於感情不和而分居。僅憑自己的陳述,並抱著“事實擺在那裡,被告不承認的話,法官可以調查”的天真想法。鑑於此,本律師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我的當事人並不認可劉女士的說法,故劉女士需要拿出證據,如果沒有證據,則劉女士的說法不能成立,法院應駁回其離婚請求。

最終,順義區法院判決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相關證據證明的,除非對方當事人認可,否則其主張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劉女士提出被告有外遇,導致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因只有其本人的陳述,缺乏證據,故對該主張,法院不予採信。現被告不同意離婚,故法院判決不會原告的離婚請求。

由於離婚案件所涉及的事實往往只有夫妻雙方瞭解,所以相關證據自然成了法官判決的基本依據。正因為如此,收集合法有效的證據是打好離婚官司的基本前提。抱著“事實擺在那裡,被告不承認的話,法官可以調查”的天真想法是大錯特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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