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必須員工本人申請才有?2018法律規定:單位要自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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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年休假是企業員工的重要假期,除了法定假日外,大家最關注的就是年假了。一直以來,關於年假的說法很多,由於其具有靈活性,在給了員工和用人單位更多的自主選擇的同時,也導致了部分員工的正常休假權益被侵害。

年休假必須員工本人申請才有?2018法律規定:單位要自覺!

小許進入這家單位3年了,第一年沒有年假,第二年遞交年假申請後依法休到了年假,第三年由於單位擴大規模小許工作特別繁忙,事情一多小許就沒有在這種節骨眼上提出申請休年假,而用人單位在這麼忙的情況下也沒有向小許提出不休年假補償的問題。【點擊文末藍色字體 “瞭解更多”,就可以諮詢專業律師哦】

春節之後終於忙完了一波,小許想起去年沒有休的年假,向單位申請補休,卻沒有被批准,單位的理由是帶薪年假跨年清空,過期作廢。小許要求單位支付未休年假補償也被拒絕,理由是小許自己沒有提交申請,視為自動放棄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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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小許很不滿,在過去的一年,工作一直排滿滿的,根本沒有時間休年假,單位也沒有為員工安排可以休年假的時間。兩者的勞動糾紛一直鬧上法院,如今,判決結果下來了,單位要不給小許補休年假,要不支付小許未休年假賠償。

根據我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第五條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結合員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員工年休假。當因生產工作需要無法讓員工正常享受年休假時,經員工本人同意後,可以在次年給員工補休年假,或者以三倍工資的標準支付員工未休年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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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是有義務為員工安排年休假的,員工本人沒有提出休假申請,單位也應該統籌安排!絕對不能以員工本人沒申請就視為自動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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