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女子發帖曝光的士司機猥褻,後者稱她是誹謗

這兩天,一則曝光的士司機在路邊“打飛機”的微博火了。網友葉女士在其個人微博發帖稱8月21日早上6點40分左右,她站在福州東南眼科醫院門口等朋友時,一輛的士空車開到她面前,她沒有需要打車,在玩手機,也沒有注意看,的士司機停在她面前好久,她正準備離開的時候看到的士司機正對著她"打飛機"(做猥褻動作)……

葉女士的微博隨後被福州一本土大V轉發,迅速引發熱議。當事的另一方——的士司機方師傅則表示,自己根本沒有做這樣的事情,是葉女士誹謗自己,已經準備向法院提起訴訟。

“當著我的面猥褻,對我造成巨大心理陰影”

葉女士對1007記者表示,當天她要去駕管所考駕照,所以和教練約好,大約早上6點半左右,在這個路段等對方過來接自己。由於站在路邊,像是有打車需求,好幾輛的士過來詢問,葉女士都婉拒了。

葉女士說,讓自己沒想到的是,6點40分左右,一輛車牌號為閩AT72XX的的士,不像其他幾輛的士,被自己拒絕後就開走了,而是就停在路邊。剛開始,她因為看手機,也沒在意,“6點44分左右,我要離開時,發現他對著我一直做猥褻動作,通過副駕駛座的玻璃,看得很清楚”。

葉女士說自己當時感到非常噁心,也很害怕,沒想到要把這個過程拍下,而是往後躲,退了兩米到旁邊賣早餐的阿姨位置,用手機拍了這輛的士的車牌號碼,事後一分鐘左右看到的士司機繫上安全帶開車走了。

福州一女子發帖曝光的士司機猥褻,後者稱她是誹謗

之後葉女士就在其個人微博賬號上進行曝光。

福州一女子發帖曝光的士司機猥褻,後者稱她是誹謗

葉女士還@福州一本土微博大V號,隨後該本土大V號也轉發了該微博。事情迅速發酵,雖然葉女士很早就關閉了評論,但截至目前,僅她個人微博下方的評論,就達60條。葉女士說,這件事對她造成了巨大的心理陰影,希望曝光出來,提醒廣大女性朋友出門坐車要小心。目前她已經通過福州公安微信公眾號反映了問題,但目前還沒收到回覆。同時,她也將情況向福州市運管部門進行了反映。

福州一女子發帖曝光的士司機猥褻,後者稱她是誹謗

的士司機:這是誹謗,已準備訴訟維權

隨後,1007記者聯繫上了被葉女士曝光的那輛的士的駕駛員方師傅。“我已經兩天沒法睡覺了。”得知自己“出名”後,方師傅的語氣中帶有無奈、又有些憤怒。

他說自己是白班司機,當天早上5點多就出車招攬生意,考慮到東南眼科平時客人比較多,所以就在那等了幾分鐘,但自己絕沒有對葉女士做出任何猥褻動作,“當時開著空調,車窗玻璃都是關著的,我何必那麼做呢?”

方師傅說,自己今年32歲,已經開了10幾年的出租車,自認為口碑還是不錯的,所以這次事件對自己打擊很大,“我周邊很多的士司機朋友,都來問我怎麼回事,現在根本沒心思開車,也睡不著覺”。

在方師傅看來,葉女士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隨意在網絡上曝光自己,本土大V號的轉發,都是一種誹謗行為,因此要求他們刪除微博並道歉。

方師傅還告訴記者,21號傍晚,他就到派出所去報案了,但警方告訴他,這屬於自訴案件,建議他走司法途徑,“如果她不刪除和道歉,我將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福州一女子發帖曝光的士司機猥褻,後者稱她是誹謗

律師看法:及時報警,同時發帖要謹慎

對於方師傅的說法,葉女士對記者表示,自己的微博沒有發佈的士司機的照片,也沒有提及這個的士司機屬於哪家公司,自己只是發了車牌號碼,因此不構成誹謗。截至發稿時,葉女士並沒有刪除這條微博。轉發葉女士微博的福州本土大V負責人則表示,自己是出於提醒女性市民的公益目的進行轉發曝光,而且照片上並沒涉事司機任何個人照片和信息,僅僅是車牌號,而且不是私家車車牌,網友也發來了相關向行政部門舉報的信息,並不存在誹謗一說。

對此,福建元一律師事務所葉清萍律師認為,如果方師傅真的存在猥褻行為,根據情節輕重程度,將面臨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但如果缺少證據證明的士司機的猥褻行為,葉女士可能涉嫌侵犯司機的名譽權,她傳播了上述事實,造成了對他人人格和尊嚴的傷害,且傳播數量達到了法定標準,也就是“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則構成了誹謗罪的嫌疑。而本土大V號在沒有經過詳細核實並掌握證據的情況下,就進行轉發,擴大了事件的傳播影響力,也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葉律師說,誹謗罪屬於自訴案件,如果認定對方為“虛構事實”,可以依照情節是否嚴重情形向法院提起自訴。

福建志昂律師事務所的馮敏律師則認為,公民有舉報的自由,葉女士發佈這樣的信息是基於舉報自由而為,而且其發佈微博的出發點也是以告誡女同胞為主,主觀上不能斷定其有誹謗的故意。但是問題在於基本事實要可靠,葉女士沒法提供證據是很正常的,但應及時報警,由警方負責調查取證; 如果警方調查結果仍是證據不足,或者和事實出入非常大,從法律評價上來講傷害了公眾的利益,或者傷害了有關當事人的利益,也會面臨刑事風險,比如誣告、侮辱、誹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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